第一,关于公积金存缴人能否利用公积金支付住房租金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正在实施当中的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有明确规定,这个规定是这样讲的,允许缴存人提取自己的公积金来支付房租,但是后面跟着一个很苛刻的条件,就是你的房租已经占了收入的一定比例以上才允许你提取公积金去缴纳。这个规定,在具体的执行当中,各地不完全一样。刚才您讲的现象是存在的,有的地方为了管理公积金方便,干脆就不分青红皂白,公积金不允许提取用于住房的租金,只允许个人提取公积金进行买房和房屋的维修。我们非常高兴能够听到委员同志这样一个建议,我们也正在积极联合各个部门,研究修订公积金条例工作中,放开个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的规定。
第二个问题,关于多渠道增加租房的房源,您刚才举了贵州的例子,我们非常赞成贵州的这种做法,不但贵州市这样做,辽宁省也是在这样做。由政府来组织,把社会上一些闲置的住房统一租起来,通过一个相对稳定长期的合同,由政府机构统一租出来。
第三个问题,您谈到关于公积金建保障房,是不是有私款公用的嫌疑。在这儿我给各位委员报告一个事情,即便修订了条例,允许无限制地缴存人可以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他租赁住房租金的话,也还存在另外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您刚才讲的这个社会群体,真正需要利用公积金来提取缴纳租赁住房租金的群体当中,绝大部分是年轻人,绝大部分是工作在民营企业或者非公有企业当中,我给大家报告的是,当前全国城镇在职职工的公积金缴存率达到了78%,还有22%的职工没有得到公积金政策的实施。在整个调查过程当中,我们的非公企业,当中缴纳公积金的比例不足20%。我们认为这是一个更重要的问题,职工连公积金的政策,在非公企业当中都没有享受到,就谈不上利用自己的公积金提取支付他的租房资金。因此我们想,结合公积金条例的修订,需要对各种所有制的企业为职工缴纳公积金作出更加刚性的规定。
郭雷委员
(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院长):
“十二五”规划当中提出到2015年基本建立全国住房保障基础信息管理平台。我想问一下,目前在信息系统、信息平台建设方面,我们主要存在什么样的困难,有没有一个统一的协调机制?这个信息系统建成后,到底能在多大程度上帮助我们解决保障性住房管理分配中出现的困难?
齐骥:
刚才姜部长已经作了部分汇报,我再稍微补充一些。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我们去年下半年就已启动了全国40个城市的个人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这40个城市是所有的省会城市,还有计划单列城市,极个别的是一些比较大的地级市。
我们这个信息系统的总体策划是在城市的住房管理部门,第一步要把城区内所有现有房屋已经进行了产权登记的,全部纳入到这个系统当中来,有一个算一个,是有产权登记的个人住房信息。据我们所知,目前有相当数量的住房没有进行产权登记,甚至包括一些商品住房,他买了房子之后,就拿了一个合同,没有到住房部门去登记,这还有相当的比例。我们想,市区内所有已经登记了的个人住房信息都要在系统中体现,同时要求去年年底要把信息平台扩大到所有城市所辖的行政区内,比如北京原来是城八区,去年年底就要求到所有的区和县,我讲的是城市区划内国有土地上的已经登记的住房信息,要整合起来。下一步,在今年年底以前,把这40个重点城市的信息系统联网,一个是解决对市场变化的分析问题,另一个是执行差别化的货币政策也要有这样的基础信息来支撑。按照目前我们掌握的情况,这40个城市自己的系统已经实现了市、区联网都完成了。
这个信息系统运行以后,首先能够达到的是以人找房,点出了张三,我们就可以查到在张三名下目前有什么样的房产,至少解决这个问题。但是目前这个系统还存在着很大的不足,第一个不足,这里面不含家庭背景,只有个人信息,不是家庭信息,所以这个系统还不足以全部满足差别化的信贷政策和住房限购的临时性措施实施的需要。另一方面,这个系统当中,除了住房以外,不含其他的信息,包括公安的、民政的、税务的,都不含。因此,我们想下一步要实现您刚才谈到的全方位的信息系统,还有很多很多艰苦的工作要做,但是最终我们的目标是建成一个便于全方位社会管理包括住房信息在内的完整的系统,这恐怕也需要一些法律的支持。
姜伟新:
我补充一句,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建设比我们预想的要艰难,这里面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信息安全问题,还不光是采集的问题。采集在一定时间内还有可能接近,现在一个城市80%-85%是没问题的,这个比例还可以逐步提高,但是这些信息的安全性需要专门研究这个问题。我们原来设想是先搞40个城市,这40个城市先跟住建部联网,然后再推广到265个地级市,自己都建立起来,然后跟住建部联网,这个过程恐怕得几年的时间,现在看比预想的要艰难。而且仅靠这个系统解决不了我们社会管理当中的很多问题,将来恐怕有朝一日会有各个方面的信息平台,有一个综合信息共用的问题,这是整个社会管理当中的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住房信息仅仅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而这个环节这几年推进下来看不是很容易,但是我们会努力尽可能做好。
“公积金条例现在确实需要改”
乌日图委员
(十一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我提两个问题。第一的问题,关于如何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和有关法规的问题。我们国家的住房公积金是借鉴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于1991年率先在上海建立的,然后逐步普及到全国。这么算下来,我们这项制度到现在也已经有二十年的时间了。近年来,社会各个方面,包括全国人大代表,对当前住房公积金的制度和条例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我看了一下,比较集中的有这样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由于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围小,引发社会困难人群对我们这个制度的取向产生了怀疑。刚才齐部长讲了,我们也调查了,截止到今年9月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数是9100多万,我们国家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人群就是6000多万,再加上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这说明现在参加人中绝大部分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职工,而大量的中小企业低收入人群所在单位没有为他们建立这项制度,我们的条例本身也不像社会保险的五项保险一样,不具有强制性。面对目前高企的房价和住房的商品化,大量在中小企业工作的劳动者比在座的人更迫切地需要得到这项制度的扶持。我们在座的都有住房公积金,但是到下面看,很多职工是没有的。所以这些职工就怀疑,我们这个制度是为这些中高收入的人锦上添花呢?还是为那些低收入住房困难人群的雪中送炭?我的问题就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准备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在这个制度已经进行了二十年之后,能够尽快地覆盖到所有的城镇劳动者,使他们得到公平的待遇,我觉得这还不够,还要使得这项政策有明显的向中低收入者倾斜的意义,这才是我们建设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本质意义。
第二,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使用的权益问题。现在的条例明确规定,个人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买房、建房、大修房,另外少数情况是出国定居、丧失劳动能力了、解除劳动关系了,退还本人。对本人用于租房,刚才齐部长也解释了,是有条件地使用,指的是如果房租高于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之上部分,才允许你用自己的公积金支付房租。我认为,住房公积金是由职工本人和本人所在单位为本人建立的。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公积金的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所以我觉得,现在我们这么强制的限定个人用于住房消费的范围,至少今天看来是有问题的,也许当初为了集中资金有一定的道理,不仅仅要对租房全面放开,只要是用于职工个人的住房消费,不是拿去抽烟喝酒或者其他消费,都应该允许,因为这属于个人权益,为什么政府要限定他用于住房方面的消费支出呢?而且住房也不只是一种形式,难道你就鼓励他非去买房吗?那政策是不是就鼓励人们只能买房不能租房?社会各方面提出的这个意见是有道理的。怎么样在下一步修改完善法规的时候有所考虑,刚才齐部长讲过了,我就在这里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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