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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届三中全会完善土地承包流转市场形成机制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3日 02:53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王世玲

  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对各界关注的最热点问题——土地改革——作出了具体的表达,给出了明确的方向。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研究员刘守英看来,三中全会文件既提出了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目标和方略,更突出了通过改革消除城乡二元结构的主题,其中土地制度改革的内容是文件的亮点和突破点。

  刘守英长期研究中国土地制度和政策,他认为,十七届三中全会并不是首次为土地承包权流转“开闸”,而是已有政策的完善。

  充分保护农民土地权益

  《21世纪》:《决定》全文已对外发布了。作为长期研究土地问题的专家,你怎么理解三中全会提出的土地制度改革思路?

  刘守英:强调对农民土地权益的充分而全面的保护,是落脚点,也是改革的主线。

  文件在改革基本原则的第二条就提出了“必须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作为农村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文件继续强调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稳定。这是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的前提和基础。也就是说,下一步土地制度改革首先是巩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制度成果,不是另搞一套。因此,我不同意当下媒体和某些观点提出的“转折性变革”,甚至“第三次土地改革”等说法。十一届三中全会可以用“转折性”变化,因为那一次废除了人民公社制度,根本改革了传统集体所有制,实现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实践证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农民欢迎的制度,只需要稳定、完善和深化。

  在稳定和完善农民土地承包权方面的表述也值得关注。

  一是“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何谓“更加充分”,就是要“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利”。

  二是“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将“长期”改为“长久”,一字之差,意义深远。两者的根本区别是,前者是有期限的,承包期再长也是有年期的,后者是无期限的,意味着我们在政策上以后就不要老再琢磨延长多少年合适了,农民也不用担心承包期到期的问题了。这是革命性的一步,更有利于稳定农民对土地的预期。

  《决定》是已有政策的完善

  《21世纪》:会前和会后,舆论把重头盯在土地承包权流转上,你对此怎么看?

  刘守英:首先,我要指出,媒体热炒土地承包权流转,是一种对中央政策的误解,也容易形成误导。事实上,早在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中央就提出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来又在“18号文”中对土地流转进行了规范,提出了“自愿、依法、有偿”的原则。

  十七届三中全会并不是首次为土地承包权流转“开闸”,而是已有政策的完善。并且在强调“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和“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的同时,增加了“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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