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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浊扬 清消除法制漏洞(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15日 22:14 中国财经报

  刘俊海认为,这次财政部门是联合监察、审计三部门共同开展检查活动,意义非凡,也充分体现了《政府采购法》起草当初的理念,即建立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快捷高效、联动合作的监管机制。例如,对检查出来的腐败现象纪检监察部门就可以顺藤摸瓜,存在的预算资金违法违规使用问题审计部门也可以就地取材,甚至可以现场办公处理。

  刘俊海指出,这次大检查必须严格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政府采购市场的法制要求去做,检查过程中要满足主体合法、程序合法、职权合法、证据充分的基本要求,并落实依法监管、审慎监管、透明监管、勤勉监管的基本思想。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和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一起通力合作,最终实现这次大检查的既定政策目标。

  他还表示,此项大检查工作不完全是财政部作为主管机构的部门行动,更是财政部依据《政府采购法》的授权、代表国家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所以《政府采购法》是这次大检查行动的尚方宝剑。

  完善制度利操作

  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化建设历史不长,制度设计本身是否存在问题同样需要调查和检验。徐焕东认为,通过政府采购大检查,能在很大程度上了解政府采购在制度设计方面的情况,如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合,制度和政策设计方面是否过于简单化,是否存在明显的制度漏洞等等。“发现制度本身的这些问题,将有利于制度的完善。”徐焕东说。

  徐焕东认为,大检查要紧紧围绕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进行。他介绍道,检查内容应包括法律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各部门、地方是否存在与国家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不相符合甚至相冲突的地方;集中采购目录的制订情况,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项目是否依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政府采购方式选择是否合理合法,单位有无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的行为,包括招标方式在内的各种方式的运用是否遵循规定的程序;政府采购的信息公告、记录、保存、备案等是否规范,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项目验收、资金支付是否规范合法;供应商履约、投诉处理情况如何等等。

  刘俊海提出,在监督检查之后,还要进一步研究制度本身有哪些需要完善的地方,发现的违规案件要按照《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甚至《刑法》的规定公正及时地予以处理,对以身护法、维护《政府采购法》尊严的政府采购一线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奖励,这样才能激浊扬清,扶正压邪。

  刘俊海最后强调,此次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大检查已成为社会的检查,全民的检查,需要国家和公众一起努力消除政府采购的法制漏洞,这是一次提升政府采购法制水平的难得的历史机遇。

  -背景链接 

  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大检查 

  财政部在今年的政府采购工作要点中提出,将联合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审计署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及各个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各省市要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与监察、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沟通,严格依据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和检查工作的统一布置,从5月1日起首先进行自查自纠工作,同时组织好重点检查工作。财政部还要求切实做好各省市、地区的汇总统计和分析上报,抓好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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