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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劳动合同法争议背后的秘密(4)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8日 08:53 法制日报
和谐劳资关系:政府、企业、劳动者一个都不能少 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其实只有劳资双方最有发言权,而这两者中最关键的是资方,在本次探秘的最后,还是让我们来听听企业界的代表是如何看待劳动合同法的。 内蒙古乌海三美国际矿业有限公司代表孙晓慧:我想表达三个观点:第一,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使我们更进一步认识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是企业的基本社会责任,以对劳动者平等尊重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企业长期发展的根本途径。我们也越来越体会到,企业与员工之间需要相互信任,彼此尊重,共同协商,由此形成的健康、良性、更紧密的合作关系,更有助于员工以更大的热情与主人翁意识去工作。 第二,劳动合同法还存在不够全面、有待完善的方面。目前不少企业最忧虑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定条件外企业无权终止劳动合同以及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我个人认为,这种担忧并不是空穴来风,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出台实施细则。 我们看到立法的初衷是好的,中国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所用的工人由于文化程度低,技术水平差,过了一定年龄可能就很难再就业,所以有良知的企业应该尽量为这些员工提供岗位与就业机会。但企业是要靠自身不断提升劳动生产率、不断降低成本才能够在竞争中不被淘汰的经济实体,很多劳动密集型企业之所以成为劳动密集型,就是因为这些企业需要的是体力劳动,而体力对于每个血肉之躯而言都是存在自然生理差别的,很多工作一定年龄以上的劳动者就无法胜任,在工作中可能还极容易发生损伤与事故,目前法律赋予企业职业健康与安全的责任很重,发生一起重大事故企业可能就面临全面停产,如果一定要企业独自背负体力不适应的员工的所有生存发展责任,的确容易让人联想到计划经济时代干好干坏、大锅饭的弊端,而心生怯意。 第三,政府应当在保障与改善投资环境、为中小企业提供高效服务方面,负起更多的责任,从而帮助拓展中小企业生存空间,这是促进就业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根本。 我国宪法规定,政府有促进就业的基本义务与职责,在任何市场经济国家,失业率超过一定预警线都会引致严重的社会问题。那么政府怎样促进就业?事实证明,从改革开放初期解决大量返城知青就业问题的大量开办三产、集体企业,到下发红头文件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到大量经营不善的国有企业民营化改革,都解决了大量土地无法供养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以及城市下岗工人的就业问题,在不断提高电子化、机械化、自动化程度的今天,大量失业的危机一直存在,如何帮助与扶持中小企业提升管理水平与生产效率,减轻这些企业无法承受的税费负担等,让这些企业有长期生存与发展的信心,无疑是政府应该重视的头等大事。否则,当中小企业没有能力支撑的时候,以其卑微的身份,除了撤资走人,是再没有别的办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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