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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劳动合同法争议背后的秘密(3)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8日 08:53 法制日报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冯同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与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是有区别的,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具体标准不能由企业通过管理规章单方面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的解除、企业规章的制订等,都有企业权力与劳动者权利之间的互动,包括劳动者及其工会的参与权利或共决权利。该法第3条“协商一致”、第4条“平等协商确定”、第43条“通知工会和工会有权要求”等,就是规定这些权利的。无固定期限合同与固定期限合同相比较,是更为稳定的心理契约、诚信契约,它被解除的权重是与固定期限合同不同的。也正因为如此,劳动合同法才更强调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意义。无固定期限合同被解除,会被合理地引申劳动者和工会的参与权利或共决权利。也就是,会自然增加这些权利行使的权重。具体会体现为,在解除合同诸种原因的判断和把握上,产生更多的利益关注和权利诉求。

  谜解之五: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会导致企业用工成本增加?

  不签劳动合同,不为工人上保险可能会降低企业成本,但是相信没有哪个国家愿意把自己的经济发展的动力放在长期对本国劳动盘剥的基础上的,毕竟经济的发展的最终目标是让全民受益。

  乔健:从劳动合同法的制度设计看,因法律规定而增加的成本主要包括两项:一是企业主动终止期满的劳动合同或者因企业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这一规定只涉及企业一部分劳动者,如果实施,相当于每满一年工龄增加支出一个月工资。另一项是企业支付给试用期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这对一些原来任意压低试用期工资的企业增加了一定成本,但涉及的仅仅是试用期劳动者,影响不广泛。增加这两项成本的主要目的是抑制用人单位随意终止合同或滥用试用期以榨取廉价劳动力,以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第三项增加的成本是企业应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其实是劳动法已原则规定的,但一些企业没有遵守执行,实际是享受了违法利益。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这些企业理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行消化这部分增加的人工成本。但是,考虑到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所存在的制度设计缺陷,特别是省级统筹至今尚未建成,加之社会保险费用在工资总额中所占比例巨大,恐难一蹴而就,因此,我主张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分类管理和循序渐进。

  谜解之六:强势推进劳动合同法限制了劳资自愿选择的空间?

  部分来自理论界的观点只认为如果强势推进劳动合同法,会把很多劳资自愿选择的空间限制住,提出应减少政府的干预,发育劳资各自的权利并通过劳资博弈来解决利益纠纷。

  乔健:通常,工业化市场经济国家在解决劳工问题的途径上不外采取两种方式:一是依赖国家立法和规制,二是通过劳动者自我团结和劳资博弈。一般而言,这两种途径是同时并用的,但是各国政策偏重于何种途径,主要取决于国家所处的政治和经济环境以及执政党和政府的动机和策略。

  在我国现行的政治结构下,劳动政策的策略基本上是建立个别劳动者保护法规与制度,期望以政府之力,提供给劳动者适宜水平的工资福利与劳动条件,并辅之以基层企业组建工会和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以避免建立在集体力量基础上的大规模工会议价行为可能导致的政治与社会不稳。出于此种考虑,通过劳动合同法加强对劳动关系的国家干预,仍然是现阶段我国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应对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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