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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灵:应允许金融机构投资股权基金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8日 10:48 21世纪经济报道
厦门报道 本报记者 张望 "在我国,机构投资者投资股权基金的限制尚未完全放开,应该允许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养老金及投资机构作为合格的机构投资人。"9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在厦门举行的2007中国私募股权基金高峰会书面发言中如此表示。 吴晓灵认为,按组合投资理念管理投资有利于降低银行、寿险和养老金的投资风险并获得较好的收益。 吴同时建言,在正处于外汇储备激增和市场流动性充裕时期,应着重培育人民币股权基金,能充分利用国内资金,减少大量引进国外股权基金对资本项下顺差所产生的压力。 "这既能从实体经济层面,推动那些有发展空间和前景的企业快速成长,从而增强中国企业实力,扶持国内产业发展;也能从金融层面,发展更多能有效组合市场各种要素的金融工具,实现国内资金充分利用,以缓解当前流动性过剩的压力。"吴晓灵如此认为。 强化资格控制 "虽然因为股权基金高杠杆并购和这种杠杆效应所产生负外部性,对是否将股权基金纳入监管之中的问题还存在争议和分歧,但我还是建议,人民币股权基金应在强调自律管理的基础上,强化对投资人数量和投资人资格的控制。"吴晓灵表示,国际上对股权基金的监管重点是豁免资格的认定和投资行为的规范,而不是投资风险的防范和信息披露的强制。 吴晓灵指出,股权基金是一种高风险投资,募集对象必须是合格的投资人,即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和自然人;人民币股权基金的投资人不宜过多,小范围的募集资金更有助于实现沟通信息和控制风险扩散。 界定合格的投资人的标准应当是,考虑到自然人的投资额有可能来自负债,因而对自然人的净资产或年收入进行限制更为合理;对于机构投资人,应以资格认定和行为规范为监管重点,关键是加强对机构投资人的监管而不是对股权基金的监管。 针对人民币股权基金的政策配套工作,吴晓灵表示,目前尚缺乏相应的有关纳税申报等具体操作流程的指导和规定,颁发营业执照的版本、新系统数据录入、添加合伙人等还有待进一步的明确。 放松金融机构投资范围限制 "从海外股权基金发展状况看,个人投资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10%,绝大部分是机构投资者,有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等金融机构,也有法人公司和个人投资者,还有政府和学术机构。"吴晓灵表示,近年来,中国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社保基金、保险公司和邮政储蓄已先后以个案方式获批投资股权基金以产业投资基金,但商业银行投资于股权基金还未有先例。 对于机构投资者投资股权基金,吴晓灵认为,中国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养老基金也应按投资组合理念,进一步扩大业务范围和注重资产多元化发展,同时有效地分散风险。 "商业银行应该改变以存贷利差为主要收益来源的局面,扩大非利息收益的来源,实现资产多元化。"吴晓灵表示,应该放松金融机构投资范围的限制,但应设定关键性控制线。 在投资占资产的比例方面,必须设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对股权投资占总资产的比例,使风险损失在可控范围内;同时对投资股权基金设置较高的权重,以全面反映实际的总体风险。 "必须明确要求机构投资人对投资对象要有充分的了解和持续的监控,以规范其行为和控制风险。"吴晓灵称。 相关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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