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管资本方案解读:明确了定位,还有43项“放权清单”

  澎湃新闻记者 戴高城 来源:澎湃新闻

  5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国办发〔2017〕38号)(以下简称《方案》),明确要求调整优化国资监管职能,改进监管方式手段,着力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

  “方案中直接列示的43项被精简的国资监管事项,是个放权清单。”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认为,这是个方案,是要做的事情,不是指导意见。但是仍然有指导意见味道。精彩的是后面放权的43项。这43项实际上就是国资委的放权清单。

  “用四句话来概括:明确国资委定位是前提,经营放权是核心内容,职能转变是重要任务,加强党建是特色。”李锦如是解读。

  实现由管资产向管资本转变,是本次国企改革的重要一环,在《方案》中尤其明确了此点。

  《方案》指出,国有资产监督机制尚不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中越位、缺位、错位问题依然存在,亟需加快调整优化监管职能和方式,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

  《方案》提出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的边界,国务院国资委作为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授权代表国务院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专司国有资产监管,不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不干预企业依法行使自主经营权。

  对此,上海国有资本运营研究院田志友博士认为,自国资委成立以来,关于国资委“既做裁判又做运动员”的争议始终存在,但本次38号文给予了旗帜鲜明的界定,这样一来,国资委在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链条中的专业化分工就非常明确了,重点职责就是要进一步提高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重点任务就是要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加快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转变。

  李锦说,准确定位非常重要。方案提出,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的边界,国务院国资委作为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授权代表国务院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专司国有资产监管,不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不干预企业依法行使自主经营权。两个不,一不是政府,二不是企业,是国有资产出资人的代表。这个定位,要写出许多文章。

  除了明确界定职责,《方案》还提出,由管资产转变为管资本,关键是要调整优化国资委的监管职能。方案从强化管资本职能,落实保值增值责任;加强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精简监管事项,增强企业活力;整合相关职能,提高监管效能;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强化管党治党责任等5个方面对国资监管职能做出优化调整。

  其中在强化管资本职能方面,突出国有资本运营也是本轮国资改革中的看点之一。《方案》要求围绕服务国家战略目标和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推动国有资本优化配置,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和回报水平。牵头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实施资本运作,采取市场化方式推动设立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中央企业创新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等相关投资基金。

  监管方面特别让外界关注的是“精简监管事项,增强企业活力”方面,《方案》直接取消、下放、授权工作事项43项,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各治理主体行权履职边界,同事取消、下放的诸多事项大多涉及企业经营权,目的就是让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

  “在26项取消事项中,总体可划分为五种类型。一是国资委直接实施类事项,如直接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中央企业境外产权管理状况检查等;二是审批类事项,如审批中央企业子企业分红权激励方案,审批中央企业重组改制中离退休和内退人员相关费用预提方案;三是备案类事项,如对中央企业账销案存的事前备案;四是指导类事项,包括对中央企业的指导事项,如指导中央企业评估机构选聘、指导中央企业内设监事会工作等;以及对地方国资委、地方国有企业的指导事项,如指导地方国资委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地方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上市管理;五是评比类事项,如联合开展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评审和推广,组织中国技能大赛、中央企业职工技能比赛。这些取消事项,与‘管资本’为主的导向相关度较小,且多属于企业自主经营决策,或属于延伸到子企业、延伸到地方国资国企的事项。通过精简取消,可以促使国资监管机构进一步集中监管资源,突出监管重点。”田志友分析认为。

  田志友还表示,在9项下放事项中,均为审批类事项,均涉及国有股权的日常管理和增持减持。其中,涉及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和中央企业子企业的国有股权流动事项,直接下放给地方国资委和中央企业。涉及规定标准和权限范围以内的国有出资企业股权流转的,下放给国有出资企业。如审批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事项,审批未触及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事项等。

  李锦认为,“力度最大的是,经理层成员选聘、经理层成员业绩考核、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这三项改革,牵涉经理层成员的身家性命,很重要。这一条授权,是授予落实董事会职权试点企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是不是包括总经理?如果包括,央企总经理便由董事会决定了。这是第一次这样明确披露。”

  另外《方案》对改进监管方式手段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方案要求》按照事前制度规范、事中跟踪监控、事后监督问责的要求,积极适应监管职能转变和增强企业活力、强化监督管理的需要,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更多采用市场化、法治化、信息化监管方式,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实效性。

  田志友对此认为,在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方式,38号文也在配合向“管资本”转型的需要,一是强调法治化监管,将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清单化;二是强调市场化监管,更多地通过公司章程管理、规范董事会运作、严格选派管理股东代表和董监事来进行行权履责;三是强调信息化监管,整合信息资源,统一工作平台,畅通共享渠道,把不同功能模块的监管信息系统集成在一起,实现动态监测,提升监管效能;四是强调体系化监管,按照事前制度规范、事中跟踪监控、事后监督问责的要求,区分商业类、公益类等不同类型国有企业的差异化监管重点,建立更加精准有效的分类监管、阳光监管、全过程监管。

  《方案》在最后要求各地国资委要坚持试点先行,结合企业实际,继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分类放权、分步实施,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责任编辑:陈楚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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