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华锋受贿案终审维持原判 获刑11年

2014年07月07日 13:32  正义网-检察日报  收藏本文     

  受贿198万获刑11年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薛华锋受贿案终审维持原判

  本报讯(记者倪建军 通讯员李伟峰)陕西省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党委书记、主任薛华锋受贿一案,经陕西省高级法院审理,近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经陕西省检察院查明,2008年至2012年,薛华锋在担任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委书记、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房地产企业及金融机构谋取利益,先后收受相关人员贿赂人民币198万余元。此案依法指定咸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咸阳市中级法院一审以薛华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一审宣判后,薛华锋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法院终审认定,薛华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98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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