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或为吴英翻案提供支点

2014年02月28日 09:51  中国企业家网 

  亿万女富豪吴英死缓,并不是一个令人满意的结果。死缓的结果一下来,律师朱建伟和吴英的父亲吴永正便开始到浙江省高院进行申诉。“她是时代的牺牲品”朱建伟说,吴英被抓、被重判的背景,是金融管制下,政府对于民间借贷的低容忍度;但就在吴英案发后的几年,民间借贷逐步有了阳光化的趋势。

  3月1 日,《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下称《温州条例》)将正式实施,这是中国第一部地方性金融法规,并首次将民间借贷纳入了政府监管范畴。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对记者表示,我国目前的金融管制过于僵化,《贷款通则》也很久没有得到修改,以至于不能适应目前的经济环境。作为金融改革试验区,温州推行上述条例,是在为下一步金融改革探索道路,如果得到比较好的经验,则将向全国推行。

  而这正是朱建伟所期待的,根据刑法适用的从旧从轻原则,针对民间借贷的新法规,很有可能为吴英的翻案提供支点。

  压缩非法集资路径

  什么是合法的民间借贷,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一直以来,我国法律上对于两者的边界并没有非常清晰的界定。而《温州条例》似乎更突破了上位法《刑法》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罪的规定。

  根据《刑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是以下之一:就数额而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就吸存户数而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就经济损失而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然而,《温州条例》仅规定,发生民间借贷时,借贷双方应签订格式合同。而借贷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借贷双方就必须将合同副本报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备案。强制备案的标准是:单笔借款金额三百万元以上的;借款余额一千万元以上的;向三十个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的。

  表面上看,《温州条例》是将非法吸存罪的立案标准变成了备案标准,但作为《温州条例》的起草者之一,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告诉记者,《温州条例》并未违背上位法,界定罪与非罪的标准一直是“特定”二字。

  李有星表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而所谓公众存款,指的是社会不特定人的存款。“借钱想还的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打算还的就是集资诈骗。”

  而《温州条例》强调,发生民间借贷时,借款人必须是特定的,也必须是合格的投资者,以自有资金、闲散资金来进行借贷。

  所谓特定的借款人,一般来说首先是熟人。浙江民间借贷是草根金融的一种,本身就发端于熟人社会,实际上非常类似于孟加拉乡村银行,孟加拉乡村银行的小组联保方式,以熟人之间的信用作为担保,实际上很少形成坏账。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又如何界定借款人是否特定呢?就吴英案而言,她的借款对象仅有11名,且均为熟人,例如其最大债权人林卫平,与她在生意上多有交集。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吴英的11名直接债权人背后,还有很多间接债权人,而这些人就构成了社会公众。

  当然,李有星也认为,《温州条例》出台后,民间借贷会逐步走向阳光化,合法的民间借贷范围会进一步扩大,而非法吸存、集资诈骗的路径会缩小很多。

  《温州条例》的意义并不仅仅在于扩大了民间借贷的合法范围,更是通过备案程序为民间借贷设置了安全边界。

  但李有星也强调,不是说备案了,一旦发生借贷纠纷,政府会介入处理,既然是民间借贷,便是“交易自由,责任自负”。备案的意义主要是多了一个让当事人斟酌的过程,在履行备案程序的过程中,当事人会更加审慎的考虑自我财产的安全性,“有时候程序性的影响是很大的”李有星表示。

  “备案也是监管的一种方式”李曙光认为,在备案的过程中,当事人会对对方有更详细的了解,例如是否确实有这个公司,这家公司有没有过欠钱不还等情况。

  李曙光所说的是民间借贷征信系统的建立,温州市金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余谦接受采访时表示,民间借贷当事人将履约情况报送备案,履约信息将纳入民间融资征信系统。温州目前正在升级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现有的系统,形成“民间借贷登记与备案管理系统”,构建起民间借贷活动的征信系统,此后将与温州非现场监管系统的数据进行整合,实现数据共享。依托民间借贷备案制度的实施,可以逐步建立起民间融资信用系统,弥补当前民间融资征信体系的不足。

  另外,根据《温州条例》规定,本省有关国家机关和仲裁机构办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案件时,应当依法将民间借贷备案材料视为证明力较高的证据和判断民间借贷合法性的重要依据。“如果当时吴英在借贷时也备案了,那么结局可能大不一样。”李有星感叹道。

  规范民间金融市场

  在吴英案中,林卫平等人实际上是资金掮客,扮演着类似地下钱庄的角色。在浙江乃至全国的民间金融市场,无论是地下钱庄,还是资金掮客,虽然面目灰色,却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中扮演重要角色。

  就目前而言,一味取缔地下钱庄,无疑是堵住了中小企业的源头活水,政府亦有心引导该产业向阳光化方向发展。早在2007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放贷人条例>立法研究》组建了课题组,时任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的焦瑾璞公开表示“相关部门正加紧制定《放贷人条例》”,有课题组的参与者甚至认为,该法案当年就可以出台。

  然而,7年过去了,《放贷人条例》草案已经几易其稿,却仍在“只闻楼梯响”的阶段。李有星告诉记者,《放贷人条例》“难产”的症结在于,在过去的草案中,将正规金融体系与民间金融体系混在一起,所以难度很大,如果分开立法就没有问题。他更透露,针对《放贷人条例》,今年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就会有所动作。

  《温州条例》实际上是在为《放贷人条例》探路。相关条文规范了当地民间融资的服务机构,使那些资金掮客、地下钱庄能够站到阳光下运行。

  根据《温州条例》,在本市范围内可以设立三类企业,分别是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

  其中,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是从事定向集合资金募集和管理的资金管理机构;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提供资金撮合、理财产品推介等中介服务;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既能提供中介服务,也接受政府委托,提供公共服务。

  上述三类企业成立不需要审批,只需向温州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备案。但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对注册资本金有要求,需不低于5000万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民间资金管理企业的业务十分类似于地下钱庄,不同的是《温州条例》对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募资和投资都做了非常具体的规定,以规避以往地下钱庄的高风险套利模式。

  根据规定,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可以不公开向合格投资者定向发行债券融资,但每期债券的投资人不能超过200个,且定向集合资金应当用于募集时确定的生产经营项目。项目闲置资金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该期定向集合资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同意,可以用于温州市行政区域内不超过六个月的短期民间借贷;但是数额不得超过该期定向集合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募集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八倍,并应当由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托管。除募集合同另有约定外,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在其募集的每期资金中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吴英为了非法集资,编造了很多投资项目,委托林卫平等人为她筹钱。今后,在距离东阳仅200公里的温州,由于民间资金管理企业的募集资金和定向投放都受约束,这种情况出现的概率会大幅降低。

  而针对吴英与资金掮客之间的关系,李有星认为定性为委托关系是有争议的,“但我们要尊重司法裁判的权威性”。

  吴英已经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一年零九个月,虽然是死刑缓刑犯,但她没有被单独关押,也时常在监狱里负责出黑板报,积极参与劳动改造,同时她在为自己争取减刑。

  现在,距离她的死刑缓刑期满只剩下不到三个月时间,但她的代理律师朱建伟告诉记者,只要在缓刑期内,犯罪人没有新的犯罪发生,死刑便不会立即执行,届时也就到今年5月吴英就会被改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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