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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 产权不满5年一般不能卖
按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地产权证不满5年,是不能上市交易的,但这也不是“一刀切”。根据规定,购房家庭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可以向原先审核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相关部门会回购该住房。
不过,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地产权证不满5年,申请家庭成员购买其他住房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由原先审核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区 (县)住房保障机构按原购房价格回购。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可以上市转让,但是住房保障机构有优先回购权。购房家庭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取得家庭全体成员的书面同意,并征询原先审核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区 (县)住房保障机构意见。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以按照相同地段、质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格优先回购;如决定不回购的,购房家庭方可向他人转让。
经济适用住房转让后,原购房家庭成员不得再次申请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售价】 不得高于基准价及上浮幅度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设计必须符合节能、省地、环保要求,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家庭人口及构成等要素,应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满足家庭基本居住生活要求。
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室内装修;用于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按照家庭基本居住使用的要求进行室内装修。
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公建配套设施。公建配套设施应当与经济适用住房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根据 《办法》要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限价管理,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应当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结算价格为基础,兼顾相邻区域、地段内多个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价格平衡等因素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住房保障机构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布,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优惠】 建设用地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建设用地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免收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与政府性基金,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三)按照规定不宜建设民防工程的,免收民防工程建设费;
(四)按规定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取得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可以用于贷款抵押;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