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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管理办法征民意 实行两次摇号轮候选房
即日起至明年1月8日网上公示 户口、家庭收入、住房面积均设限
□记者 杨冬
【晚报讯】 从今天起至2009年1月8日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www.shfg.gov.cn)、“中国上海”门户网站(www.shanghai.gov.cn)和 “东方网”(www.eastday.com)上公示。
据悉,经适房面向本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将实行政府限价管理,由住房保障机构明码标价,主要采取公开摇号方式轮候选房,第一次摇号确定轮候次序、建立轮候名册;第二次摇号确定购买或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
此外,为了方便市民具体了解 《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有关政策,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将就市民关心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方式、户型标准、室内装修、价格管理、准入条件、供应标准、申请审核、轮候选房、上市转让以及物业管理等问题进行解答,并于12月31日在上述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刊登。
【申请】 单身人士也可申请购买
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且共同生活的本市城镇家庭,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成员均具有达到规定年限的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户口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达到规定年限;
(二)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限额;
(三)家庭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一定年限内未转让过住房;
(五)其他规定条件。
达到规定年龄的单身人士,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单独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特别规定限额、同时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申请条件的本市城镇家庭及单身人士,可以申请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具体标准,由市政府根据本市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等因素确定,并且向社会公布。
申请家庭成员应当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其他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主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申请,如实填报申请表,提交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明、房地产权属凭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收入和财产证明等相关材料,并签署同意由政府指定的机构对其住房与经济状况进行核查和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的书面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