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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大放小”的法律
《21世纪》:《反垄断法》出台后,相对于跨国企业来说,国有大型企业反应似乎更加镇定,中国的《反垄断法》是不是更加偏向去“保护”国有企业?
时建中:很显然,这种观点是荒谬的。毫无疑问,我国《反垄断法》从基本精神到具体制度都没有"排外色彩"。在所有的制度设计中,唯一的一个内外有别的条文就是第31条,专门针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的情形做出了一些规定。
至于国内的一些大企业在《反垄断法》出台之后、施行之后表现的"镇定",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例如,有的企业一直在跟踪着反垄断法制定的进程,并在该法施行之前调整了自己的竞争策略,但是,这些企业并不愿意声张;有的企业可能对反垄断法的执行力度处于观察阶段,谋划着自己的博弈策略;有的企业可能对反垄断法存在误读,认为与己无关;有的企业可能对自己的行为存在误判,甚至侥幸法外开恩。所以,同样是“镇定”,但原因各异,形形色色,不一而足。
而且,我们知道,只有企业的规模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才能在相关市场有更大的支配力。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反垄断法》是一部“抓大”的法律。
同时,我们注意到,《反垄断法》有若干条款,例如第15条,含有豁免中小企业的内容。所以,《反垄断法》又是一部“放小”的法律。
而且,一旦对中小企业的生存产生影响的垄断行为得到制止,就为中小企业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可见,对于中小企业,《反垄断法》给予更多的是改善生存和发展环境的机遇。尽管如此,但是并不能说《反垄断法》是一部中小企业的保护法。这是因为,如果中小企业实施了所谓的恶性卡塔尔,比如价格垄断协议,同样也是适用《反垄断法》的。
所以,从整体上讲,《反垄断法》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一部抓大放小的法律,因此,国有大型企业不要盲目“镇定”。
《21世纪》:对于外资并购国内企业需要国家安全审查这一点,相关机构如何有效地将国家安全与正当竞争区别开来?今后《反垄断法》将对外资行为产生哪些影响?
时建中:关于这一条文,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几乎所有的国家对于外资并购本国企业都有国家安全审查的规定,这是国际惯例,只是不一定规定在《反垄断法》中罢了。
但是,受制于该法的立法目的,对国家安全的定义明显较窄,不能涵盖《反垄断法》提及的国家安全。这就意味着,我们亟待对国家安全涉及的范围进行必要的界定,建立国家安全的审查程序,明确国家安全审查的主管机构。否则,外国投资者可能会有一些可以理解的困惑和担忧。
尽管我国有很多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国家安全,但遗憾的是,均未对其含义和外延进行界定。大家对“国家安全”一词虽耳熟能详,却只能意会而难以言传。
事实上,即使从规范外国投资者行为的角度维护国家安全,也不应仅仅限于外资并购这一个环节。外资进入的产业领域有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外国投资者产品、技术进出中国市场也有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因此,国家安全审查应当单独立法,并应加快立法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