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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是一部“抓大放小”的法律
实习记者 邓瑶 本报记者 高江虹
《反垄断法》的出台将人们的目光再一次聚焦到那些具有“垄断性”行业的央企身上。石油、电力、铁路、航空这些昔日人们眼中的老大,以后是否还会风光依旧?
此前,有媒体披露,央企重组将由国务院做出决定,不需要通过商务部反垄断审查。而《反垄断法》亦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且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给以保护,这是否又在某种程度上排除了国家对央企的监督?《反垄断法》与央企重组是否冲突?中小民营企业是否能够借《反垄断法》维护自身权益?外资在中国市场的行为将发生哪些变化?
近日,记者就这些问题专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反垄断法》修改审查专家组成员、《反垄断法》起草专家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
央企也需接受反垄断审查
《21世纪》:据媒体报道,有国资委研究中心人士日前表示,央企重组是由国务院做出决定,不需要通过商务部反垄断审查,您如何看待这一问题?
时建中:我个人以为,这种把央企重组与《反垄断法》对立起来的观点仅仅是基于对反垄断法的误解而不是其他原因。
在《反垄断法》施行之后,任何性质的企业重组,只要达到了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标准,都应当进行反垄断审查,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和表现。即使央企重组是由国务院做出决定,也需要考虑相关市场的结构、集中度、竞争状况等因素,而这些因素只有经过了反垄断审查程序之后才能被认知得更加清晰和精准,依此做出的决定才能更加科学且不牺牲法治。
《21世纪》:《反垄断法》明确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给以保护,对此有人认为这样的规定可能排除了对央企的监督,您认为呢?
时建中:反垄断法的规定和基本原理同样适用于央企重组。
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如果央企重组可以不经过反垄断审查程序,恐怕只能留给民企和外企指责反垄断审查歧视性执法的口实。
反垄断审查虽然会增加央企重组的程序,但这是有价值的。这是因为经过了反垄断审查的央企重组,不仅不妨碍国有资本的调整,现在考量了相关市场竞争状况的因素,可以有效地实现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这对整个市场经济都是有益的。
《21世纪》:目前我国电信、邮政、电力、铁路、石油、航空都被认为是垄断性行业,《反垄断法》将这些行业产生哪些影响?
时建中:除了你提到的电信、邮政、电力、铁路、石油、航空等,还有银行、保险、证券等都属于管制性行业。这些行业或者由于自然垄断的原因或者由于进入管制的原因,都不是可以自由进退的行业。
尽管与过去相比较,这些行业内竞争的激烈程度已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但仍然属于垄断性的行业。同时,这些行业多数关系国计民生,因此又属于公用事业领域,与普通公众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
不可否认,这些垄断行业程度不同地存在滥用优势损害消费者福利的行为,颇有民怨。
对于垄断行业的反垄断效果,直接受制于如何认识和处理《反垄断法》与这些行业的监管法之间的关系,以及垄断行业反垄断执法权的归属。如果简单地认为《反垄断法》与这些行业的监管法之间属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如果反垄断执法权被行业监管机构主导甚至垄断,那么,无论是发生在这些行业的经济性垄断抑或行政性垄断,执法的效果注定了差强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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