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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行业应存储30至500万元专款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6日 11:09 三秦都市报
西安市开始全面执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 本报讯 (记者 王昭玮 实习生高洁 唐倩)今后,凡从事非煤矿山、水上客运、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企业,均需将30至500万元的企业资金存入“西安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以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据了解,目前西安市已开始全面执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 据了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实施范围主要是: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含旅游运输)、水上客运、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企业。凡需存储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将按照其企业的规模,将一定比例的企业资金进行存储: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风险抵押金存储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风险抵押金是专款专用,不做任何挪用。 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为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在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增加存储。当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重新核定企业应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并及时告知企业;企业在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按规定标准将风险抵押金补齐。另外,企业未按时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未缴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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