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先定房价再拍地 南京物价局再推新建议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5日 02:50 第一财经日报
“建立地价调控机制,采用‘先确定普通商品住房的政府指导价,再拍卖土地’的办法。” 在日前召开的江苏省价格形势分析会上,参会的南京市物价局副局长张瑞忠如是“建议”。该局之前曾坚定执行“一房一价”,这一政策后来被认为是对控制房价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第一财经日报》昨天获悉,截至目前跟这一“建议”配套的相关政策尚未出台。 此次南京市物价局大胆提议“先定房价再拍地”,是针对商品房的住宅土地出让。具体操作方式为:在将房价先敲定之后,开发商在此基础上竞拍,价高者得。南京市物价局认为,在“限地价”这一问题上,目前并没有更新的进展,相关部门也有类似提法,并非只有南京市物价局“建议”这样出让土地。“当然,这仅是一个‘建议’,因为物价局本身没有权力来敲定土地出让价及房价高低。”知情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 之前南京地产业内流传过“政府在出让土地时就应限定好今后上市房价”这一说法。今年4月份,南京市国土局人士也曾对外表示:“南京目前限房价土地供应主要是中低价商品房,下半年将推中低价房用地。” 南京市国土局公布的数据显示,南京去年全年供应78幅地块,实际成交土地74幅(流标4幅),用地总面积637.9公顷。“这74幅地块中,有43幅是以底价成交的,平均拍卖的轮次不到3轮次。”南京市国土局土地办信息科科长邱瑾说,出让的74幅地块,有150多家开发企业介入竞拍,而上市土地地块的“规模”多集中在5~10公顷。 而记者了解到,今年该市还有总地价达48亿元的土地将推向市场。这些土地依然将进入正常招拍挂程序,“限价”地并未出现。 目前,福州市也已采用“定房价,竞地价,地价高者得”的原则进行国有土地出让。不过,类似的土地出让还是局限在社会保障房用地。 曾在全国引起反响的“一房一价”政策也正是出自南京市物价局,并已在当地房地产市场执行了大半年。 按照该局当时出台的政策,楼盘必须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经价格主管部门核价已开始销售但尚未销售完毕的项目,其项目综合平均销售价格,不得超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基准价加规定的浮动幅度,并遵循楼层、朝向、环境等差价代数和为零的原则。同时,尚未销售面积部分按“一套一价”所标示的最高价格,应低于2007年5月14日前该楼盘实际成交的最高价格(特殊套型除外)。南京市所有普通商品住宅必须“一房一价”,不核价不准销售,并且在售项目房价“只准降不许涨”。 对此,张瑞忠曾评价说:“(一房一价)的房价新政使得房价上涨过快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根据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统计局统计,南京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涨幅在全国70个城市中,由5月份的第6位下降到了10月份的第28位。” 南京市11月份的房地产交易数字显示:受房贷政及“一房一价”政策影响,当月南京商品住宅共认购9118套,成交7928套。从前4个月南京全市住宅认购走势图上看,11月认购量呈明显下降趋势,环比少1500多套。 Related链接 按照2003年南京物价局开始执行的“南京市商品房作价办法”,商品房作价办法的基准价格(元/平方米)=成本+利润+税金。其中,对于利润的要求是,“经济适用住房的利润按照不超过基数的3%计算;普通住宅商品房的利润按不超过基数的 8%计算”。同时,普通住宅商品房价格的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 今年5月11日,南京市物价局曾出台6项新规,对该市的商品住房“明码标价”制定了具体细则。按照该细则相关规定:于5月20日实施的新规要求开发商必须在售楼处挂出“标价牌”,上面明确公示每一套房源的基准价、综合价差等具体情况,擅自定价的开发商最高将被处以40万元的罚款。(郝倩)郝倩 欢迎订阅《第一财经日报》!订阅电话:010-58685866(北京),021-52132511(上海),020-83731031(广州) 各地邮局订阅电话:11185 邮发代号:3-21 新浪财经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
【 新浪财经吧 】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