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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自9月1日起二手房交易税上调一倍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8日 09:36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 昨日,记者从贵阳市房管局获悉,贵阳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已于9月1日起从核定额的1%调整到2%。纳税人无偿取得的房屋再次转让,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据了解,去年8月份,贵阳开始执行新的二手房交易涉税政策,该政策规定,二手房(转让购买5年以上家庭唯一住房除外)交易过程中,出让方要向税务部门缴纳买卖差额的20%或售房收入核定额1%的个人所得税。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由于买卖差额难以核定,基本上就按售房收入核定额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2007年9月1日开始,贵阳市个税额从1%调整到2%,贵阳市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也同时调整到2%。 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纳税人无偿取得的房屋再次转让,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即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无偿取得”是指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之外的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 作者: 张枫林 本报记者 刘小钰 范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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