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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商品房销售实行一房一标价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9日 22:00 新华网

  新华网福州9月19日电 (记者来建强、沈汝发) 商品房销售要实行一房一标价制度,取得预售许可后10日内必须全部公开销售,销售现场房源信息与网上公布的要一致。福州市政府在18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监管工作的通知》中作出上述规定。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一房一标价制度,在申请预售许可前将拟售商品房的一房一标价送价格主管部门报备,销售过程中的价格变动必须事先送市价格主管部门报备,并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逐一公示房号和相应销售单价。

  不得以高于公示价格的售价出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不得相互串通合谋涨价;不得在经营成本没有较大变化的情况下捏造、散布涨价谣言哄抬价格;不得采取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或谎称将要提价等欺诈行为误导、诱骗消费者购买商品房。

  商品房项目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必须将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屋全部对外公开销售,不得拒售和分期销售,严禁捂盘惜售。未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房地产
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通过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在销售现场公布房源动态销售信息,并与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的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系统所公示的房源信息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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