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降低住房公积金提取门槛:异地购房可提取

2014年10月16日 09:39  新华08网  收藏本文     

  核心提示: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称,购买保障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无房职工异地购房也可使用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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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记者覃星星

  南宁(CNFIN.COM / XINHUA08.COM)--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称,购买保障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无房职工异地购房也可使用住房公积金。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考虑到租住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属于住房保障的对象,收入较低,负担能力不强。为切实帮助这部分职工解决居住问题,《通知》不再设租金占家庭收入的比例限制,允许租住保障性住房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全额支付租金。”

  与此同时,根据《通知》,缴存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可以凭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及购房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可在全部付清购房款(不含贷款)或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办理。

  为保障缴存职工的购房权益,尊重缴存职工对居住地的选择权,《通知》放开异地购房提取限制,家庭在工作或户籍所在城市无自有住房缴存职工外地购房的,可凭无房证明及购房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住房购房款和贷款本金。

  广西此次对流动性较大的人群提取政策也进行了改进,允许非城镇户口从业人员、短期用工人员(合同期限在一年以内)、非广西户籍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提取住房公积金。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广西还将建立住房公积金信息的核查和检验机制,防范骗提套取行为。如发现骗提行为,除退回骗取的住房公积金外,不良记录将录入住房公积金档案,并提交银行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完)

文章关键词: 公积金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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