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

2014年03月12日 21:28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3月12日电 (记者 吴声婧) 人人期望“老有所养”,可如何“老何所依”?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帝都酒店总经理潘成英建议,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我国的老龄人数量和社会化的养老需求将持续增长,可以鼓励各类民间资本进入居家养老服务领域,允许社会资金开办工商登记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并给予必要的扶持。

  目前,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我国的老龄人数量和社会化的养老需求将持续增长。潘成英以凉山州的情况为例,说明如今不少地方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尚不健全,而鼓励和支持社会大力发展社会化养老服务是大势所趋。

  潘成英说,从凉山州来看,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尚不健全,传统的家庭养老服务功能在弱化,养老机构的床位数量严重不足,居家养老服务还在初始阶段。以2012年的统计数来看,凉山州60岁老人有552,496人,凉山州建成州级福利院2个,建成县级社会福利院17个,民办社会福利机构2个,床位由原来的429张增加到现在的1857张,按千名老人拥有床位30张的目标看,还远远没有达到。

  “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到凉山州养老服务能力明显不足。”潘成英认为,凉山州社会福利基础设施滞后,而孤残老人逐年增加,社区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基本空白,急需社区对他们进行各方面的服务,为此,建设城镇老年活动中心,同时加快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保证孤寡老人晚年的生活,保证他们各方面的需求显得非常紧迫。

  对此,潘成英建议,鼓励各类民间资本进入居家养老服务领域。第一是突破现有的养老机构兴办体制,降低养老产业准入门槛,明确区分养老机构“民办非企业法人”与“工商登记法人”,允许社会资金开办工商登记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并给予必要的扶持。

  第二是逐步建立制度化的财政拨款机制,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加大财政对各类养老事业的投入以政府率先示范吸引社会各方参与,引领养老事业发展。

  第三是允许兴办营利性的民办养老机构,初期可以适当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同时,制定有关政策,允许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开设托管公司来托管民营养老机构,进而达到盈利性的目的。

  第四是制定养老产业发展规划,规范民间资本投资收益规模和途径,细化地方财政税收和土地等优惠政策。

  第五是对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提供养老服务,根据其投资额、建设规模、床位数、入住率和覆盖社区数,入户服务老人数等因素,给予一定的建设补贴或运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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