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特派记者王海燕
“2002年到2012年,我国政府采购总量规模从1009亿元上升到了13977.7亿元,10年翻了10倍多。然而,政府采购领域普遍存在采购效率不高、采购价格较高等问题,饱受诟病。”
在代表议案会签活动时,全国人大代表、上海社科院院长王战就政府采购立法议案,征集代表联名时就引起“围观”。“仅仅半个小时就有25位代表签名。”另一位代表陈晶莹也提交了一份关于政府采购的议案。如今,这两份议案都被确定为正式议案。
代表们认为,政府采购法制建设明显落后于政府采购实践要求,急需修改《政府采购法》。
高价采购非个案
近年来,政府采购违规现象时有发生,豪华采购、高价采购事件屡屡曝光。“我原来以为是个案,但很多人都发现有问题,最突出的是政府采购价格比市场贵很多,采购时间也很长,而且质量未必是最好的。”王战在议案中援引社科院的蓝皮书内容提到,1.4万亿元的采购品一半以上要高于市场价。
王战认为,政府采购出现问题的原因比较复杂。中国政府采购制度始于2002年政府采购法的实施,主管部门是财政部,其后又出台了《招投标法》,主管部门是发改委。两法将政府采购市场分割成两大块,即政府采购工程市场和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市场,前者适用 《招投标法》,后者适用《政府采购法》。错综复杂的法规是导致政府采购乱象的原因之一。王战举例,不同法律文件中的内容矛盾。如对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而《招投标法》第十六条,却有着不同的规定,即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
评估过程不规范
全国人大代表陈晶莹认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过程不规范,评估环节被忽视。一是购买合同不规范;二是在合同项下政府主导,没有强调承接方的权益条款。政府部门对于承接方提供的服务很随兴。比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往往以项目制的形式出现,但项目有周期性,一个周期做完,若是相关部门不再继续支持,承接方提供的服务就只能“断流”。三是购买方式选择的标准不清、评估环节不完善。评估作为购买过程的重要环节,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这一点对于定向购买的公共服务而言特别突出。
社会监督“倒逼”
“广泛的社会监督机制是规范政府内部采购行为的重要保障。”在王战看来,《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和管理两个职责的部门,这种模式虽有利于提高采购效率,但权力过分集中也容易导致权力的异化和滥用。建议以“管办分离”、“管控分离”为原则,设置一个专门独立的机构来履行监督职能,依法确保监督部门、管理部门和采购主体之间的有效分离。
由于政府采购量大面广,王战认为,监察部门的外部监督主要侧重于事后监督,而对于前置资格审查及过程监督而言,专业的中介组织及媒体网络的社会监督机制则更有效。如对供应商和承包商专业资质的审核,对政府采购财务报表的审计,对政府采购专业队伍的培养,都可以在法律规范中给予确定授权。他建议,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化力度,确保重要采购对媒体、公众的开放程度,以社会监督倒逼内部监督制度效率提高。 (本报北京3月10日专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