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量刑“人才”岂能“从轻”
■马涤明
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李汝军,涉嫌将下属公司4.6万欧元侵吞,折合人民币40万余元。记者获悉,李汝军已被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法院称,公诉机关所提李汝军是铁路系统不可多得的专业人才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成为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依据之一。(5月4日《京华时报[微博]》)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人人”包括所有人,自然也包括“人才”。那么,“人才”成为减轻刑事处罚的依据,只能是司法实践的“创举”,现行法律中并没有这种规定。司法判决如果可以绕开法律搞“情理审判”,法律严肃性、司法公正性都将大打折扣,而滥用司法权力,乃至产生司法腐败的几率则会相应增加。
法律中既然没有“人才”可以从轻的规定,首先“人才”的认定就是个问题:什么样的人、拥有什么程度的才能,可以认定为“人才”?坊间,学术场上,干部人事领域中,对“人才”的认定有一定的标准,或约定俗成,或存在一定的条条框框。然而,“人才”概念终究不具有细化的制度标准。那么司法机关的认定标准从何而来?
而退一步讲,即便李汝军确属不可多得人才,缺少制度化的认定标准与程序一旦成为司法惯例,滥用的问题如何防范?此前曾有过大学副校长酒驾肇事致2死4伤一案,南昌市中院以江西农大副校长廖为明系我国农业领域高科技应用型人才为由,对其从轻判决,判为缓刑。那么令人担心,有了这两个“吃螃蟹”的案例,将来会不会有更多的效仿?“人才”认定缺少制度化概念的情况下,会不会有更多的犯罪人从“人才”的路径上减轻或逃避法律公正制裁?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成为普世通行的法律原则,根本原因在于,民主法制社会中人的权利都是平等的,没有贵族、平民之分,没有等级之分,不存在特殊公民。而只有人人平等,所有的公民都同等享受无差别权利、受到无差别约束,社会秩序与人权才可能得到充分保障。如果存在特殊公民如“人才”,其权利超国民,违法犯罪成本低于普通公民,则意味着这部分人的违法犯罪门槛被降低,对其他公民来说不仅是不平等,也意味着某些威胁。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才”们却不平等,这是背离法治思维的,疑似“刑不上大夫”理念的转世投胎。当然了,“刑不上大夫”不论思维方式,还是具体案例,现实中都不少见,每被称之为“刑不上官员”、“刑不上××”;而如今又来了个“刑不严罚‘人才’”,算得上是一脉相承吧?
建设法治国家、实现司法公正任重道远,确是事实,然而这不能成为可以变通司法的说辞。而正因如此,才应该严肃对待司法问题,司法权力更应接受严格的监督。具体到“人才从轻”的案例,司法机关必须向公众作出合乎逻辑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