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应对新国五条假离婚等避税不靠谱

2013年03月15日 18:28  中国新闻网 微博

  中新网南京3月15日电 (郭永胜 朱晓颖)“新国五条”出台后,出售自有住房个税按20%征收成为舆论关注焦点,中国各地二手房交易办理人数随即出现暴增,而各种“避税高招”也在网络上开始疯传,其中“假离婚”和“司法诉讼”两招尤为受捧。这些网络“避税高招”可行吗?南通市人民检察院15日发布分析报告:这些方式都不靠谱,都是损招。

  假离婚涉嫌逃税之举不靠谱

  “第一步,买卖双方夫妻离婚;第二步,卖方房主与买方异性结婚,房产证上加上对方名字,然后再离婚,房屋归属买方异性;第三步,买卖双方夫妻各自复婚。”这是网络盛传的离婚避税法原理。事实上,这一办法应该已经有不少人进行了实际操作,因为“新国五条出台”以来,不少地区的离婚率都出现了大幅大涨。但是这一做法并不合法。

  《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由此可见,逃税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要件:犯罪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客体要件:逃税罪的客体是逃税行为侵犯中国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主观要件: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行为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进行的。不进行纳税申报一般也是故意的行为,有时也存在过失的可能。对于确因疏忽而没有纳税申报,属于漏税,依法补缴即可,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逃税罪的的主观要件一般是故意;客观要件: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结合“假离婚避税”的操作方法,行为主体为交易双方,即纳税人,符合逃税罪的主体要件。根据住建部说明,20%个税缴纳义务人为卖方;侵犯的客体为中国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符合逃税罪的客体要件;以假离婚为掩护,不进行纳税申报,主观要件为故意;客观上,因20%个税可达数万乃至数十万元,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可能符合逃税罪的客观要件。因此,“假离婚避税”涉嫌逃税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逃税罪的立案标准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综上,在“假离婚避税”时,如卖方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经税务机关追缴仍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或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应以逃税罪立案。与之相应的买方作为没有纳税义务的公民,与纳税人相互勾结,共同实施逃税行为,应以逃税罪的共犯论处。

  “虚假诉讼什么的都弱爆了”也行不通

  “离婚什么的都弱爆了!买方先把房款给卖方,卖方按房款打欠条给买方,以房产做抵押。然后买方以卖方欠款不还起诉到法院,卖方承认欠款,表示无力偿还,愿意以房产抵偿,最后买方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去房产中心过户,不论是否限购,都可以过户。一分钱税没有!”微博上“高人”们指出的这一避税法,可称之为虚假诉讼法,它靠谱吗?

  首先,欠条的效力存在问题。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买卖房是双方真实意愿,而抵押并不是真实意愿,所以抵押和欠条都不是行为双方的意思表示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虚假诉讼法的操作原理行不通。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就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的总称。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财产的变价优先受偿,法律禁止“流押”,即抵押权人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因此,买方以卖方欠款不还起诉到法院后,并不能直接拿到房子,反而需要再出一笔钱去参与拍卖,价高者得,存在被别人拍走的风险。

  第三,虚假诉讼是违法行为。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虚假民事诉讼方式避税侵害了国家利益,为民事诉讼法所禁止。

  综上,检察院人士指出,以触犯法律的手段“避税”,网络避税“高招”实为损招。(完)

分享到:
保存  |  打印  |  关闭
猜你喜欢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

  • 新闻李克强任国务院总理 周强任最高法院长
  • 体育欧联-国米4-1仍出局 切尔西3-1翻盘晋级
  • 娱乐王大治为董洁净身出户 潘粤明曾自比许仙
  • 财经315随手拍维权活动启动 第五届网络315
  • 科技三星发S4 功能为先 真机实拍 上手体验
  • 博客马未都:建议养鳄鱼消化死猪 两会博客
  • 读书成败得失:辛亥革命功臣精英们的局限
  • 教育微博热传大学殡葬专业“最恐怖课程表”
  • 育儿我国手足口疫苗试验成功保护率达95%
  • 杨涛:金融改革不仅是顶层设计
  • 陈永昌:我国奢侈品消费为何增长迅猛
  • 陈思进:胡大姐下岗记
  • 徐斌:2015年中国经济会不会迎来硬着陆
  • 梅新育:铁道部谢幕与铁路票价之忧
  • 唐钧: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真相
  • 刘远举:猪投上海如何不再上演
  • 张化桥:股票市场的规律
  • 朱宁:巴菲特为何生活在小镇
  • 罗天昊:鲁迅图像应上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