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微博]北京3月8日电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杨泽柱今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2009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企业国有资产法》相关规定已不符合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建议进行修改,并适时制定“大国资法”。他已经将这项建议写成提案上交大会。
《企业国有资产法》是我国国资监管的首部基本法律。杨泽柱认为,其中第二章第十一条第二款中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的规定与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会议精神均不吻合,易出现九龙治水似的乱局,应当删除。十六大提出建立统一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十七大和十八大又一再表示坚持和完善这一管理体系。
杨泽柱还建议,在修改完善《企业国有资产法》后,建议国家适时制订出台全覆盖的《国有资产法》,对包括企业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金融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文化及文化遗产国有资产进行具体规范,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构建国有资产大监管格局,加强对各类国有资产的科学有效监管,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伍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