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赵冬苓:税收从行政主导到立法主导

2013年03月08日 01:33  第一财经日报 微博

  来自山东的全国人大代表赵冬苓在“两会”上提了一个很重要的建议,围绕税收立法问题展开。赵冬苓代表希望,税收立法权当收归全国人大。

  赵冬苓的这条建议,涉及的是税收立法体制的调整。从目前税收立法体制的特点来看,主要表现为行政主导型,也表现为多元化和多极化。行政主导的体制是与人大主导的体制相对而言,多元化与多极化的含义,则是指税收立法权既有横向分配,也有纵向划分。全国人大和行政部门的立法权限分配,即属横向;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权限划分,则为纵向。

  目前,税收立法的主体大致分成三个等级: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二是国务院制定有关行政法规,或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拟定暂行规定和条例,以及有关国家职能部门制定有关法规和规章;三是地方性行政法规。三个等级的立法主体,在横、纵两个方向对税收立法权限进行分配。

  为什么说赵冬苓代表的建议颇为重要呢?原因在于,这个建议,实质是指向现行税收立法体制的改革与完善,希望在横向分配方面做出改革,而未谈及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立法权限分配。以更简明的语言来阐述赵冬苓代表的想法,即是税收立法宜由行政主导体制转向人大主导的立法体制。这种改革符合税收立法的实际需要,需要加快推进。诚然,这种改革与完善不可能只是简单地将税收立法权由行政部门交给人大,但就方向而言,调整是必要的。

  上世纪80年代,由于税收法制建设中立法条件不成熟等原因,立法机关采取赋予最高行政机关有限的税收立法权的方式进行授权立法。历史地看,税收授权立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税收体制的完善,推动了财税制度的改革。国务院逐渐成为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主体,制定了一系列税收行政法规。当前税收行政法规为主、税收法律为辅的税收法律体系,也正是在这个过程中形成。

  不过,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深入,税收授权立法已经越来越与现实要求不相符合。主要表现在:其一,行政主导型立法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相悖;其二,长期的授权立法,容易影响税法的权威,国家权力机构的立法权威也会受损;其三,行政部门容易出现的长官意志等,会伤害税收法规的科学性;其四,行政部门作为立法者,又是收税者,角色上有冲突。从提升税收法制建设水平的角度看,积极构建以税收法律为主、税收行政法规为辅的税收法律体系,力求完善税收授权立法制度,乃是当务之急。

  税收的征收权乃是国家的基本权力。税收授权立法有着特定历史阶段的原因,其曾起到的积极作用也不可刻意抹杀,但是,在今天谈及完善税收立法体制,显然已经必须超越过去的做法,在税收立法权的横向分配上有更多的调整。一味沿袭过往税收行政法规为主、税收法律为辅的税收法律体系,必然是弊远大于利。

  完善税收立法体制,自然也应该稳健推进。从行政主导体制走向立法主导体制,这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在充分吸纳社会智慧,包括法学界意见的基础上,对税收授权立法再做限制与规范,避免税收立法有时候出现的低层次化,并将主要的权限移交国家权力机关。与此同时,在立法过程中,也强调立法的公开,明确建立公开听取意见的制度,让税收立法中有充分的民意彰显。

  全国“两会”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履行职责、参政议政的政治平台。与会者在“两会”上的发言,无论批评性意见还是建设性的建议,都有助于推进国家、社会的进步。赵冬苓代表提出了一个建设性的意见,这样的建议值得重视,并在未来积极付诸实践,最终提升税收立法水平,完善税收立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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