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军团幕后发力?国内塑化剂检测机构集体噤声
21世纪网 21世纪网报道《致命危机:酒鬼酒塑化剂超标260%》之后,白酒塑化剂成为公众所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
然而,随后出现了蹊跷的情况,国内已知的检测机构集体噤声,不再向个人开放检测业务,个人检测塑化剂已经不可能。不只是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1世纪网以个人名义询问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也纷纷表示,不再接受个人检测。
商业型检测机构拒绝个人送检是商业行为,无可厚非。但是,令人不解的是,国家检测机构拒绝个人送检白酒产品,等于变相剥夺了个人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这引发“国家检测机构到底是保护大众利益还是保护厂商利益”的追问。
而作为消费者,公众有权利知道白酒行业的塑化剂真相。
国家质检中心对个人送检说“不”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位于海淀区永丰产业基地内,21世纪网编辑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将茅台、五粮液等品牌的酒送往此处检测
在送检之前,21世纪网与其工作人员进行了数次沟通,对于检测结果是否会公正客观的问题,其工作人员信誓旦旦称保证检测结果客观,并称可以检测多个样本。
12月11日,送检过程进行顺利。工作人员现场也表示,对于送检酒品的数量“并无上限要求”,随即递给了21世纪网两张表格。
这两张表格其中一张是送检人以及送检单位的资料,另一张则要填上送检产品的相应资料。不过,在产品名称上,因为均是以白酒样品进行检测,所以酒品的名字均用号码标注,至于规格和生产日期等信息,工作人员称填“不详”即可。
在填表的过程中,一旁的工作人员警惕的询问:“你们是哪个单位的?”在得到“就是个人送检”的回答后,此工作人员告诫:“我不管你们以什么身份来检测,我们的报告结果不能出现在媒体上或者去对外宣传,如果你们这么做了,到时候我们再找你们的时候这事就不好说了。”
根据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规定,此次检验的塑化剂17项的费用为每个样品2100元。
然而就在一切手续都办妥,即将付费的时候,事情却出现了变数。一直接待我们的工作人员表示,不能检测了。
前后时间不到半个小时,检验部门却突然反悔,原因何在?该工作人员表示,他刚刚去实验室问情况,实验室人员称目前白酒的检测量很大,已经没有办法接受新的检测。
“自从塑化剂事件之后,我们这边来送检的人就特别多,每个酒的瓶盖瓶塞等都需要一项项检测,工作量非常大。”工作人员称,要检测也成,等到过年之后。
据这名工作人员透露,刚刚得到的消息是国家要求对白酒生产单位的酒品还要进行进一步抽查,所以检验中心工作量猛增,无法接受大众送检。
在寻求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无果后,12月12日,21世纪网继续以个人名义联系国内具有塑化剂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但是都遭到拒绝。
21世纪网联系了上海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其工作人员表示国家已经下发了邮件,个人送检的白酒如果测出来有问题直接报告给政府,不会交到个人手里。
该工作人员同时表示,报告不能作为任何宣传目的,所以现在第三方委托基本不接受个人。
而21世纪网联系的其他第三方机构也都噤若寒蝉,广州金域检验中心称不接受个人送检,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则称不对个人服务。
谁剥夺了个人消费者权利?
在海淀区的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遭遇拒绝检测时,一位工作人员曾表示:“也不止我们一个检测部门,你去找找其他的,比如霄云路那家。”
事实上,此前21世纪网已经与霄云路的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联系过,该部门的回应是不接受个人送检,必须有厂家开具的介绍信。
而当这家检验中心的工作人员听到21世纪网的这样的表述时称:“其实我们也不接受个人送检。”
12月13日,21世纪网继续联系朝阳区霄云路的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其工作人员表示:“由于目前任务量太大,检测结果要等到3个月以后才能出。”
2012年10月,21世纪网曾将酒鬼酒送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的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本来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工作人员明确可以用个人名义对白酒样品进行检测,但是其工作人员看到酒鬼酒之后就改口,称必须拿到厂家的介绍信。
对此,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法律顾问邱宝昌律师在接受21世纪网采访时称,之所以设立检测机构,就是要这些被国家认定有资质的单位为食品商品的质量标准提供依据。而现在检测机构拒绝公众的要求,就是违反了设置检测机构的初衷。
“检测机构尤其是公立检测机构,一个重要宗旨应当是服务于公众利益,检测收取费用是合理的,但是不能厚此薄彼,更不能设置人为障碍。这些机构到底是保护大众利益还是保护个别人的利益?”邱律师进一步表示。
而国内一位知名职业投资人则表示,这是检测机构避免承担责任,明摆着只保护企业不保护消费者。
而 身惹塑化剂超标质疑的白酒行业已引起政府最高主管机构担忧。据悉,12月11日上午,国家质检总局已召集国内龙头企业董事长级别会议,要求企业汇报针对预 防塑化剂渗入所采取的措施,国内一、二线白酒企业负责人都有参加,包括茅台、五粮液、洋河等龙头企业。(作者 李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