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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溢油事故追责之难 中国环境污染普遍追究少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9月02日 15:14  《法人》

  渤海溢油事故追责之难

  中国的环境污染犯罪很普遍,但是受到追究的却寥寥无几,已经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康菲石油公司这一次同样会逢凶化吉、不了了之吗?针对康菲石油公司的生态索赔之诉其实只是渤海溢油事故中的一个小环节——除了环境公益诉讼,还有环境私益诉讼,除了民事责任还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除了国家海洋局有责任作为,几乎失声的渔业行政部门、农业部门一样负有作为的责任。这样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中,即使国家海洋局提起了生态赔偿之诉且获得了胜诉,就能说渤海溢油事故已得到妥善处理

  文 本刊记者 马丽

  8月25日,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联合调查组组长、国家海洋局局长刘赐贵表示,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生态索赔已经启动,国家海洋局正在调动各方力量积极进行索赔的各项准备工作。8月30日,国家海洋局对外称,北海分局已成立了索赔工作领导小组。这让此前普遍担忧生态索赔之诉不过是一种姿态的人士颇感意外。

  但行政职能失灵、刑事责任落空、民事追究受阻,一开始就包裹着各种不了了之因素、在外界压力下才一反常态的“渤海溢油事故”能否成功挑战“不了了之”的怪圈,还有待时间和实践的双重检验。

  1 行政职能何以失灵

  行政失灵是导致各种社会重大事件不了了之首当其冲的因素,不同类型事故中行政失灵的表现不一,而渤海溢油事故的主要表现是信息不公开和行政部门的不作为。

  截至8月25日,渤海溢油事故已经造成累计5500平方公里海面遭受污染,其中劣四类水质海面超过870平方公里,已有部分渤海周边岸线受到溢油事故影响。国家海洋局局长刘赐贵在25日召开的渤海溢油事故处置情况视频通报会上将该事故称为“我国最严重的海洋环境生态事故”。

  这样一起“最严重的海洋生态事故”如果不是6月21日某网友微博爆料,可能等不到现在就被肇事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和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康菲石油公司”)在有关部门的默许下“内部消化”掉了。相比康菲石油公司对信息的隐瞒和对污染程度的轻描淡写,公众更多的愤怒来自于海洋主管部门与康菲石油公司如出一辙的表现。

  国家海洋局就该事故召开首次新闻发布会的时间是7月5日,此时距离渤海溢油事故发生已经足足一个月。《法人》记者了解到,6月4日事故发生当天,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即接到康菲石油公司的报告,蓬莱19-3油田B平台东北方向海面,发现不明来源少量油膜;6月8日,康菲石油公司再次报告,在B平台东北方向附近海域发现一油点,经过多方意见,6月11日确认溢油来自蓬莱19-3油田;6月17日,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再次接到报告,蓬莱19-3油田C平台C20井在6月16日夜间发生小型井涌事故。

  渤海溢油事故的污染至今仍在不断扩大,但是国家海洋局在首次新闻发布会上却称:“截止到目前,蓬莱13-3B平台采取减压措施,溢油于6月19日得到基本控制。C平台采取水泥封井措施,溢油于6月21日得到基本控制。国家海洋局已回收油水混合物近70立方米,除B、C平台附近偶有少量油膜出现外,海面已无明显漂油。”

  行政失灵的另一个重要表现是行政部门的不作为。渤海溢油事故发生后,河北乐亭县、昌黎县浅海和滩涂的扇贝等养殖物出现了大量死亡现象,而且扇贝死亡时间与蓬莱19—3油田发生漏油时间同步。与此相关的两个重要部门农业部和渔政局对此几乎不闻不问。

  自然之友公众参与议题官员杨洋向《法人》记者提供了一封21家环保组织致农业部、渔政局的公开信,该信内容反映,“经乐亭渔民告知,农业部仅仅安排检疫与病害防治部门前去乐亭调查,渔业环保部门被屏蔽于程序外,原油污染损害的因素被忽视,损害更为惨重的昌黎县被遗漏。”

  2 刑事责任为何落空

  刑法第338条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国政法大学气候变化与自然资源法研究中心主任曹明德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就构成“重大损失”标准。被称为“我国最严重的海洋环境生态事故”的渤海溢油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显然不止30万。

  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环境与资源法律事务部主任赵京慰律师告诉《法人》记者,他们代理的200多户乐亭、昌黎养殖户的损失金额初步估计已经超过一亿元。而山东大学海洋学院王亚民副教授根据污染海域历史产值数据估算渤海溢油事故造成的年总损失在2亿元左右,且由于海洋污染时间的持续性,以损害后果持续5年计算,损失总额高达10亿元。

  “参照王亚民教授估算的数据,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30万的门槛是非常低的。但是为什么没有考虑到追求刑事责任的问题?”这是曹明德也感到很奇怪的事情。

  作为一名环境法学者,曹明德个人的感受是环境污染犯罪很普遍,但是受到追究的却很少。曹明德认为造成这种现象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客观方面的执法不利,比如公安、检察机关缺乏专业的环境知识;二是主观方面的“不作为”。

  在重大事故中追究肇事方刑事责任的目的不仅仅是对肇事方进行刑事制裁,更主要的目的是借助刑事制裁的威慑力督促肇事方积极充分地补救和赔偿其造成的损害和损失,维护受害者的利益。墨西哥湾漏油事故肇事方英国石油公司之所以同意设立200亿美元基金,用于赔偿因墨西哥湾漏油事件而生计受损的民众,其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美国明确提出了考虑追究英国石油公司的刑事责任。而在中国却一直是“环境污染事故很热,环境污染事故罪很冷”。

  3 民事追究如何受阻

  可以对康菲石油公司追究民事责任的损失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以海洋生态环境损失为代表的环境公益损失;一类是以污染海域养殖户损失为代表的环境私益损失。与环境私益损失相比,环境公益损失更加巨大。

  国家海洋总局授权北海分局欲对康菲石油公司提起的生态赔偿之诉是基于环境公益损失提起的诉讼;盈科律师事务所赵京慰等律师即将代理200余户扇贝、海参养殖户提起的民事诉讼属于环境私益诉讼。两种诉讼各自存在不同的阻力。

  历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中,有关当局对需由其代表国家出面索赔的环境公益诉讼总是消极被动,最典型的例子就是2010年的大连漏油事故,大连漏油事故溢油量超过万吨,创下了中国海上溢油事故之最,但是最终的损害评估和赔偿都成了没影的事。虽然渤海溢油事故中,国家海洋局已经表态将对康菲石油公司提起生态索赔,假设国家海洋局真能如其所言将索赔之诉付之行动,更多的掌声也应该给予那些积极呼吁的公益组织、公益人士以及舆论监督的力量。

  如果没有上述力量,国家海洋局不可能有比大连溢油事故时更好的表现。自然之友公众参与议题官员杨洋告诉《法人》记者,他们多次与国家海洋局沟通,并于8月1日联合其他环保组织向国家海洋局提交了一封公开信,恳请国家海洋局对康菲石油公司提起生态索赔,并表示如果国家海洋局长时间不作为的话,他们不排除以公益组织的名义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国家海洋局提起生态赔偿之诉且获得胜诉,最终的赔偿能否得到执行还是个未知数,前车之鉴就是2002年“塔斯曼海”轮原油泄漏事故,该事故对天津大沽锚地东部海域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2002年12月26日,天津市海洋局向天津海事法院提交诉状,代表国家要求“塔斯曼海”轮船主英费尼特航运公司和伦敦汽船船东互保协会因溢油造成海洋生态环境污染损害进行赔偿,索赔金额9479.25万元。

  2004年岁末,天津海事法院判决天津海洋局一审胜诉,但是二审判决至今没有出来。

  值得注意的是,“塔斯曼海”轮原油泄漏事故中,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亦就渔业资源损失代表国家提起了生态索赔之诉,索赔数额为1784.8万元,而渤海溢油事故中渔业行政部门对此失声,同样肩负保护受损农民权利的农业部也陷入失声。

  在污染事件中,渔民要向肇事者索赔,离不开监测数据,离不开调查报告,离不开鉴定结论。而海洋环境监测部门是否在乐亭海域及时提取足够的样本进行鉴定,农业部是否已对乐亭扇贝不正常死亡一事依法启动调查鉴定程序,过程动态和处理结果是否发布、何时发布,会有什么说法,这一切人们均不得而知。这也正是赵京慰代理养殖户提起环境私益诉讼遇到的最大障碍。

  针对康菲石油公司的生态索赔之诉只是渤海溢油事故中的一个小环节,除了环境公益诉讼,还有环境私益诉讼,除了民事责任还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除了国家海洋局有责任作为,几乎失声的渔业行政部门、农业部门一样负有作为的责任。这样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中,即使国家海洋局提起了生态赔偿之诉且获得了胜诉,也难说渤海溢油事故得到公正妥善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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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多少重大事件没有追责

  ①施恩奶粉事件

  2007年11月《世界营销评论》一篇题为《“施恩”奶粉是与非》的文章曝出施恩奶粉品牌存“误导宣传”之嫌,未受重视。直至2009年5月31日,北京一幼儿家长郭利持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单”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案。报告显示施恩2008年几个批次的奶粉三聚氰胺超标,引起社会广泛质疑。此事于6月9日经《每日经济新闻》发布,迅速引起了各大媒体的关注,40余家媒体派记者进行采访,200多家网络媒体转载消息,施恩奶粉涉嫌虚假宣传及冒充洋奶粉事件暴露在公众视野下。

  6月15日,施恩董事会发表了公开声明:“施恩公司、包括施恩品牌完全由华人拥有,消费者一直以来视施恩为洋品牌、洋奶粉其实是一场误会”。此次公告,被媒体解读为“施恩已经公开承认自己并非洋品牌”。

  然而,6月20日,广州市委机关报《广州日报》引用广州市质监局食品处处长李红兵的话说,从2008年9月中旬开始,广州市乳制品企业均没有发现含有三聚氰胺;广东省委机关报《南方日报》发表题为《广东工商局证实施恩奶粉身份合法》的报道;6月24日,羊城晚报集团旗下都市报《新快报》称:“广东工商局称施恩不是假洋鬼子,虚假宣传不成立”。

  有了地方媒体的澄清,轰动一时的施恩奶粉事件似乎危机公关成功。广东省工商局最终并没对施恩进行任何行政处罚,而就涉嫌虚假广告罪而言,公安机关更没有介入进行立案调查。

  ②蒙牛特仑苏“OMP”事件

  2009年2月2日,一封国家质检总局的公函引爆整个蒙牛特仑苏“OMP”事件。这份文件针对蒙牛特仑苏牛奶提出监管意见,要求内蒙古质监局责令蒙牛公司禁止向特仑苏牛奶添加OMP物质。质检总局还表示国家正在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蒙牛特仑苏牛奶中的OMP物质的安全性进行研究,结果将以适当方式公布。

  随后,卫生部会同多个部门的专家对添加了OMP的蒙牛特仑苏牛奶进行研讨后认为,这一产品没有健康危害,但针对有关OMP到底是否属于“新资源食品”,卫生部有关部门负责人明确表示,OMP既不属于我国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也不属于申报新资源食品的范围,而是未纳入我国现行食品卫生标准管理的食品原料。另外,就OMP事件发生后,卫生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召开了专家研讨会,对OMP牛奶安全性问题进行专门研讨。2月13日,卫生部发布了六部门对OMP的结论:“(对人体)没有安全危害,但涉及虚假宣传。”

  这使公众对蒙牛特仑苏牛奶质量问题的质疑有了一个官方的结论。但有了结论,在媒体报道和官方网站中,并未见任何部门采取任何法律行动,蒙牛特仑苏“OMP”事件再次以“反思”与沉默的方式不了了之。

  ③惠普“质量门”

  2007年以来惠普用户陆续反映所购惠普笔记本出现雪花屏和显卡发热等质量问题,次年中国惠普为部分机型提供了延保服务,但延保服务覆盖的机型很窄,而同时惠普在美国不但采用了延保服务,还为消费者提供运费补偿,在中国却没有对此进行声明或服务。

  2010年3月,因为惠普没有采取其他的解决措施,仅对在保修期内的用户进行免费更换,这引起了消费者的不满,他们希望惠普召回“黑屏、闪屏、过热”笔记本。中国律师代表逾170名消费者向中国质检总局提交针对惠普(HP)的申诉,请求中国政府下令召回据称存在问题的笔记本电脑。

  而后,国家质检总局在官方网站上公布对惠普公司有关笔记本电脑质量问题的调查情况:惠普公司承认在中国大陆销售的部分笔记本电脑存在质量问题。另外,调查中还发现,惠普公司没有严格按照《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即微机“三包”规定)的相关要求来解决消费者的投诉。国家质检总局已将调查情况向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作了通报。三部门将密切关注事件进展,适时采取相应措施,监督惠普公司落实“三包”规定,维护我国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当6000消费者正计划派代表到对惠普有管辖权而法律相对完善的美国本土进行跨国诉讼的时候,惠普公司在其网站突然发布公告称,已同盈科律师事务所和法易网所代表的消费者群体就特定产品问题达成一致解决意见。这似乎意味着从3月爆发的惠普“质量门”就此告一段落,此前筹备的赴美“跨国诉讼”也将作罢。而一份刊登在中国惠普网站上的声明说,双方正制定落实相应的执行程序,对消费者的问题在三包规定基础之上逐一进行解决。

  惠普电脑的质量问题,明明应该召回,反而以三包为借口作各种推脱,国家质检总局对此不能给出明确的说法,而消费者只能自己组织民间维权,就这些问题,不满被“闪电和解”的消费者曾多次向12315和当地工商局投诉惠普电脑问题,但始终没有下文。工商部门也并没有对其投诉处理结果进行公布。

  最终,轰轰烈烈的惠普“质量门”就这样被“和平演变”了。

  ④大连溢油事件

  2010年7月16日,辽宁省大连市开发区新港镇输油管道发生爆炸引发火灾,而后管线内原油起火致上万吨原油入海,创下中国海上溢油事故之最。

  7月23日,安监总局和公安部曾公布了此次事故的初步原因,称是在“宇宙宝石”油轮已暂停卸油作业的情况下,辉盛达公司和祥诚公司继续向输油管道中注入含有强氧化剂的原油脱硫剂,造成输油管道内爆炸。也就是说,两家负责在输油过程中加入原油脱硫剂的公司成为了事故的肇事者,正是天津辉盛达石化技术有限公司和上海祥诚商品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事故一经曝光,众多媒体纷纷关注其最新动态。

  据《中国经营报》报道,“7·16”原油管道爆炸事件最少导致5万吨乃至10万吨原油入海,是建国以来最大的一起石油泄露案件。清污工作估计要持续近两周,需要10亿元以上来支付相关费用。另外有媒体报道,事故发生后中石油和大连市政府对火灾的善后达成一致意见:油污清理结束的后续赔偿工作由大连市政府负责,中石油“以投资抵赔偿”——在大连的长兴岛投资2000万吨/年炼油、100万吨/年乙烯项目。上述炼油项目上马后,中石油在大连市的炼油能力将达5050万吨/年,其产值预计将占到大连市GDP的1/3。而对于事故原因的调查,7月17日,在辽宁省政府召开的事故调查组成立会上,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辽宁省三级检察机关已介入事故调查中。

  对于事情最终的处理结果,“调查”本身似乎已然变成结果,官方至今尚未公布这一调查报告或结果。而且按照我国刑法第338条,此次油管爆炸事件构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但公众也并不能从公开的信息看到相关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⑤达芬奇事件

  2011年7月10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播出《达芬奇天价家具“洋品牌”身份被指造假》。据报道称,达芬奇公司销售的这些天价家具,并不像它们宣称的那样是100%意大利生产的,所用的原料也不是达芬奇公司宣称的名贵实木白杨荆棘根,而是高分子树脂材料、大芯板和密度板。经过检测,消费者购买的达芬奇家具甚至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很快,央视新闻频道7月13日晚报道,上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布了对达芬奇家具的初步调查结果:今年上半年,达芬奇家具共有11批木制品和木家具,是从国内的家具企业采购的。采购的方式更是让人大跌眼镜:先是出口到上海保税物流区,又再进口到达芬奇上海仓库。换句话说,家具都没有运到国外,只是在上海的保税区兜了个圈子,就成了进口的产品。这更将达芬奇家具经销商迅速地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达芬奇家具眼见愈演愈烈,其涉嫌假冒原产地已被上海工商局、北京工商分局立案调查。但至今未见最终结果。

  2011年8月3日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永福、刘琳向朝阳警方报案,要求追究达芬奇公司涉嫌“虚假广告罪”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刑事责任,并认为达芬奇刑事罪名的构成与否将关乎消费者的维权诉求,至今没有得到立案通知。

  ⑥味千拉面“骨汤门”

  2011年7月23日,味千拉面自誉为核心特色的汤底卷入了“骨汤门”;24日,味千公司承认汤底为浓缩液勾兑;25日,官网撤下钙含量数据;28日,中国农大罗云波称,味千偷换概念进行夸大宣传,要求味千道歉。

  调查显示,味千拉面曾送入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食物营养与分析研究室的检测样品——“骨泥浓缩汤料”,非纯猪骨熬制,且送检样品被证实稀释36倍出卖,每碗汤的钙含量宣传为1600毫克,实际只有48.5毫克。宣称汤底是经过20多个小时熬煮制成,属于虚假宣传。

  上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表示,“猪骨汤精”属于复合调味料,监管部门对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及配料表进行了检查,暂未发现涉及食品安全的潜在风险。

  7月23日事发后20天一直对媒体和公众质疑置若罔闻并一直回避记者采访要求的味千拉面终于扛不住舆论压力,称将发出一份有关于股价敏感资料公告的味千也终于发声——一份致歉公告及食品安全承诺书,首次承认其使用猪骨汤精做汤底。

  虽然北京和上海的工商管理部门都介入调查,但是从两个部门的官方网站,以及公开的信息中不能查找到任何调查结果。而公关机关对其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更是视若罔闻,并不采取任何调查行动,味千拉面“骨汤门”极有可能随着公众的淡忘化险为夷。

  (本刊实习记者谭古丽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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