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4日15:48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11月14日消息,近期,民航局对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航空”)处以1万元罚款,因未及时报告航空安全信息。

  2017年6月2日,由于深圳航空的机组处置不当,造成襟翼、起落架速度超限。深圳航空于6月5日22时30分首次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表。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R3)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非紧急事件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外国航空公司除外)应当参照事件样例在事发后48小时内,按规范如实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表,主报事发地监管局,抄报事发地地区管理局、所属地监管局及地区管理局。

  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依据咨询通告《事件样例》(AC-396-AS-2016-08),此次事件属于非紧急事件,应当按照规章要求进行报告。深圳航空填报报告表事件距事发时间(6月2日11时左右)超过83小时。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R3)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局方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未按规定报告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事件的。依据上述规定,深圳航空被处以1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陈楚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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