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6月02日19:45 中国房地产报

  无发票、无合同、无房产证 潍坊数百名公务员购房遭遇“三无”项目

  “无发票、无合同、无房证,到现在,我们手里头只有一张收据。这样的房子住起来怎么能叫人安居?”

  中房报记者 唐洪涛 潍坊报道

  中国房地产报记者曾报道过山东省烟台市五大局上千名公务员团购到烂尾楼一事,无独有偶,在该省潍坊市,数百名国税局公务员也遇到了类似难题,他们团购了住房,入住后却发现是一个“三无”小区。

  “无发票、无合同、无房证,到现在,我们手里头只有一张收据。这样的房子住起来怎么能叫人安居?” 5月21日,潍坊市新华苑小区的部分业主向中国房地产报记者反映了该小区的“三无”问题。“因为房产证迟迟办不下来,就没法落户口,我们业主的生活大受影响:结婚、生孩子、上学……”

新华苑小区外景新华苑小区外景

  新华苑房证为何“难产”?对此,新华苑开发商——潍坊中鲁置业有限公司给出了理由:新华苑小区上一任业主委员会侵占了地上车位款500多万元。“这笔钱是属于开发商的,只要把这500多万元退回来,我们就给办证。”为何收了房款却不开发票、只开收据?该公司总经理徐刚辩称:“我一向都是重视口头承诺,只要我说过的话,我一定办到。”至于此举是否有偷税漏税之嫌,徐刚则称:“房地产不存在偷税漏税。”

  除此之外,中国房地产报记者还了解到,中鲁置业至今没有足额缴纳土地增值税。更蹊跷的是,购房者前后缴纳的数笔购房款都没有直接进入专用账户,而是进入了一个“郭庆伟”的个人账户,郭庆伟本人是奎文区国税局的工作人员,目前任该局办公室副主任。郭庆伟本人向中国房地产报记者表示,对此,他一无所知……

  不开发票,不缴纳土地增值税,购房款不进专用账户,新华苑小区的开发到底隐藏了多少秘密?

  无发票、无合同、无房证,公务员团购来了“三无”小区

  中国房地产报记者了解到,新华苑自2004年开始集资筹建,2010年分房入住,300名业主都是潍坊市奎文区国税局的干部职工,既有在职人员,也有退休、离休、提前离岗人员。但是,自集资到交房,他们一直没有与单位或开发商签订任何购房合同,手中也没有发票,房产证更是不见踪影。

  业主宫先生向中国房地产报记者反映:“当时是单位集资建房,我先后向单位交纳购房款、维修基金、配套费、地下室费用、装修费、地上停车位费用等共计50余万元。”“交了这么多钱,却没有一张发票,只有几张收据,至于购房合同,更是没影儿的事。”对此没有产生过疑问吗?“由于是单位牵头搞的,我们当初对于购房合同之类的就没想太多。”

  时过境迁,如今新华苑已交房7年了,但是房产证却至今没有拿到手,业主们都不由得心中着急:“收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没有房产证就没有安全感,我们虽然住在房子里,却没有一点踏实的感觉。如果这房子被抵押了,被法院查封了,我们就无处可去,还一点理儿都讲不出。”除了没有安全感,还有生活上的种种不便:户籍迁移、儿女结婚、孩子上学。“有的业主的小孩要上小学了,但由于没有房产证,就没法入学。”

  万般无奈之下,业主们只好去找单位——潍坊市奎文国家税务局,但是至今仍无结果。“单位监管不到位,令我们很是不解,为什么单位不为职工说话?”

  业主们透露,新华苑开发商至今没有缴纳土地增值税,而是想让业主缴纳。“开发商不给我们开发票,本来就是在偷税漏税,现在开发商又想让我们业主替他们缴纳土地增值税,真是太不讲道理了。”

  开发商自称靠的是信誉,“房地产不存在偷税漏税”

  新华苑房产证为何“难产”?业主所述是否属实?中国房地产报记者就此联系了该小区开发商——潍坊中鲁置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总经理徐刚接受了采访。

  徐刚说,新华苑有大房产证,目前已经有三分之一的业主拿到了房产证,之所以不给其他业主办理房产证,是因为上一任业主委员会主任葛明山拿走了500多万元地上车位款。“葛明山也是奎文区国税局的,是一个分局的局长,现在退休了。”徐刚向中国房地产报记者介绍说,该公司与奎文区国税局本来在银行开设有一个共同监管账户,后来,该公司要在潍坊市开发区开展业务,需要开立新账户,必须把原来的监管账户撤销,但是,以葛明山为首的业主委员会趁机提出了划款要求,徐刚迫不得已同意了其将地上车位款全部划走。“他是挟持的我,认为这笔钱是他们的。这笔500多万的钱,他凭什么不给我?他拿了我的钱不给我,我能给他们办证吗?把车位钱还给我,我就办。”

奎文区国税局与开发商签订的开设共同监管账户的协议奎文区国税局与开发商签订的开设共同监管账户的协议

  之后,记者在一张新华苑的分房表上看到了“葛明山”的名字,其部门名称为“潍州路税务分局”。

奎文区国税局新华苑分房表奎文区国税局新华苑分房表

  至于为何不开发票、不出合同而只开收据,徐刚也给出了解释,房款并未在其公司账户上,而是在共同监管账户上,因此,无法开具发票。这种情况下,只有等到业主办理房产证的时候,该公司才能开具发票,而要办理房产证,就必须把500多万元的地上车位款归还。

  徐刚说,只要是他口头承诺过的事情,他一定办到,即便是没有发票、合同,收据也是有效的。“我这个人一向都是讲究‘信用’二字的。我只要说过的话,我都承认。”徐刚还举了个例子:当初该公司开发新华苑小区时,给奎文区国税局职工开出的房价是2100元/平方米,而且是精装修房。如果反悔,他就会开出4000元/平方米,但他并没有这样做。为了消除业主心中的疑虑,中鲁置业曾于2016年12月27日向新华苑所有业主发出了公开信,强调会履行之前的承诺。徐刚说,他已向业主们解释过多次,这些承诺依然有效。

开发商致新华苑业主公开信开发商致新华苑业主公开信

  中国房地产报记者质疑道:“如今是法治社会,公司应该按《合同法》、《公司法》合法经营,怎能单凭口头协议行事?”徐刚态度依旧:“我一向都是靠的口头承诺,就算赔钱,我也愿意。”

  对于业主质疑开发商不足额缴纳土地增值税,徐刚辩称,新华苑于2007年开工建设,价格定为2100元/平方米,当时的土地增值税是按照1%缴纳。但是,到了2010年,房屋面积大于144平方米的要按照3%缴纳,而新华苑的房屋面积低至120平方米,高至190平方米。从法理上说,超出的2%土地增值税应由开发商承担,但因为当初口头承诺房价定在2100元/平方米的时候,已经明确了后期超出的一切费用由业主承担,因此,开发商不负责承担这2%土地增值税。

  至于业主质疑购房款打入郭庆伟个人账户,徐刚也给出了解释。“当初国税局和我定的是,地下车位不用纳税,打入监管账户的话,你得纳税啊,打入郭庆伟个人账户,是国税局自己监管的,不用纳税。”记者问:“这个主意是国税局出的?跟你没有关系?”徐刚说:“这个主意是他们出的,跟我没有任何关系。至于这些钱再怎么转进转出的,我不清楚。”

  奎文区国税局称与此事无关,由业主委员会自行协调

  中国房地产报记者随后多次联系当事人之一的葛明山,未果,不过,另一位当事人郭庆伟接受了采访,据他介绍,葛明山现在在西藏旅游,关于业主委员会划走500万元的地上车位款,郭庆伟表示不了解,原业主委员会已经解散一年多了,他也辞掉了原业主委员会副主任的职务,此事应向新业主委员会了解。关于购房款为何进入其个人账户而不进入共同监管账户,郭庆伟表示同样不了解,仍然需要向新业主委员会了解。只有被问到开发商为何没有开发票、合同时,郭庆伟表示,他是新华苑业主之一,他也很着急,想要弄清楚事情原委、早日拿到房产证。至于开发商发出的公开信,他表示自己没有收到。记者问:“国税局作为税务管理部门,为什么会允许只开收据而不开发票这种事情发生?”郭庆伟表示他不了解内情。

  潍坊市奎文区国税局局长曹斌在电话中向中国房地产报记者表示,一来他刚接任局长不久,许多事不清楚;二来,此事不在其职责范围内,应由业主委员会解决。“曾有一次,我为了促进此事解决,进行了调研,调研结果又不能让所有人满意。”奎文区国税局也为此和开发商协商过多次,但是,主要事项还是应由业主委员会与开发商解决。

  中国房地产报记者拿到了一份2009年6月30日《新华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会议纪要》,签发人为刘志,据了解,此人是奎文区国税局副局长,现已退休,该会议纪要形成了其中一条决定为“对业主委员会议而不决的问题报局领导召集有关人员专题研究并形成决议执行”。

新华苑业主委员会会议纪要新华苑业主委员会会议纪要

  新华苑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员向中国房地产报记者表示,“上届业主委员会至今没有办理移交手续,所有的集资建房资金,包括局里、郭庆伟个人名下的、上届业委会的都从未公布过,新的业主委员会都不知情。”

  律师观点:新华苑开发商有偷税漏税之嫌

  对于新华苑小区在开发建设中,开发商不开发票、不足额缴纳土地增值税、不通过共同监管账户而是通过个人账户管理款项等行为,记者采访了律师。律师认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由此可见,开发商不开发票的行为是违法的,有偷税漏税之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开发商为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其已经将房屋出卖给业主,且是因其自己没有及时给业主办理房产手续,现在土地增值税提高的部分由开发商自己承担,不应让业主承担。

  3.房地产公司如果想通过将房款转到个人账户掩饰收入,涉嫌逃避缴纳税款,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公司收到房款应按照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将房款打到个人账户,将无法证明房地产公司收入存在,也就无法按照收入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但是一经查明,将按照逃避税款,追究相关人员及公司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陈永乐

热门推荐

APP专享

相关阅读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