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判决则认为,如果有关方面指控行政部门的评估过程不符合美国宪法,则法院有权予以考虑。
本周二,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判决三一集团在美关联公司罗尔斯(Ralls Corp。)起诉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和奥巴马政府获胜。对此“历史性判决”,《华尔街日报》认为有以下5点值得特别注意:
1)肯定了法院有权干预。美国政府行政部门认为,在评估外资公司是否可以收购美国资产的问题上,总统遵循一套既定程序,对此法院无权加以审查。该判决则认为,如果有关方面指控行政部门的评估过程不符合美国宪法,则法院有权予以考虑。
2)外资公司有了维权工具。直到此判决之前,外资公司对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评估过程毫无抗辩之力,只能被动接受。但此次判决有可能改变这种状况。巡回法院认为,被审查的企业有权知悉美国政府部门据以决策的有关证据,只要那些证据不涉及机密即可。此外,外国企业也应被给予就有关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
3)对总统直接打脸。周二的这一裁决是史无前例的,原因之一是因为美国总统以往很少直接出面驳回外资企业投资并购案。通常当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认定某个项目危及美国国家安全时,有关外企通常会知趣地放弃有关计划,或者同美国政府达成某种妥协方案。2012年,美国总统奥巴马否定中资企业罗尔斯公司收购美国风电资产,这是22年以来首个总统直接出门喊停的案例。
4)中国企业维权高峰期来临。由于中资企业在美国的商业投资活动持续增加,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评估过程成了它们越来越难伺候的拦路虎。仅2012年,在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备案的中资企业相关案件就达到了23起,其中以制造业居多。
5)此判决可能还有变数。目前,美国行政部门尚未明示下一步将如何应对。不过,它既可以要求上诉巡回法院重新考虑这一决议,也可以提请美国最高法院复审此案。如果最高法院依然维持原判,行政部门还有最后一招,就是推动修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流程。
闂備礁鎼崐缁樻櫠濡も偓椤繈顢欓悙顒€顎忛梺鎸庢煣閸曟ɑ绂掑☉銏$叆婵炴垶鐟ч悡顖炴煙楠炲灝鐏柟宄版嚇瀵挳鎮㈤崨濠冪槕闂佽崵濮甸崝鏇犵礊婵犲洢鈧倿鍩℃导鍗炴贡閳ь剨缍嗘禍婊堝礂婵犲嫮纾煎ù锝夋涧婵¤櫣绱掗崣妯哄祮鐎规洏鍔岃灒闁兼祴鏅滈幆锝呂旈悩闈涗粶闁诲繑绻堥獮澶愭晸閻樺啿鍓梺绯曞墲濞叉繄绮堢€n喗鍋i柛銉戝懎鈪甸梺缁樼◤閸庣敻寮鍛殕闁告劖鍎冲▓鏌ユ⒑閸涘﹥绀€闁靛洦岣跨划顓㈠磼濠靛嫪姹楅梺鐟扮仢鐎氼喚澹曢敓锟�闂備胶绮崝妤呭箠閹捐鍚规い鏃囧Г娴溿倖绻涢幋鐏活亜顕i幎鑺ュ仯闁搞儳鍏樺顕€鏌涙惔顖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