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16日电 2014年4月15日,美国联邦加州中心区法院法官就孙天罡在美起诉中国石化[微博]要求赔偿51.7亿美元作出裁定:驳回原告孙天罡的全部诉讼请求,中国石化取得一审全面胜诉。
本案源自2013年7月25日(美国当地时间7月24日),港商孙天罡在美国洛杉矶向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加利福尼亚州中心区法院递交诉状,以违反《外国人侵权法》和《反勒索及受贿组织法》,恶意控告、非法监禁等为由,要求中国石化赔偿51.7亿美元。
事实是,孙某及其关联公司与原中国新星石油公司(以下简称新星公司)合作成立了捷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星美石油管道有限公司等企业。在业务往来中,孙某及其关联公司欠新星公司6000多万元。2000年8月,新星公司整体并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随后,中国石化发现孙天罡存在诸多不法行为,为防止国有资产遭受巨额损失,2005年7月,中国石化向上级部门上报了案情情况。2005年9月,孙某因涉嫌刑事犯罪,经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吉林省公安厅执行逮捕。2007年12月,孙某被移送起诉。(中新网能源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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