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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和烧坊被指傍历史名牌 茅台商标案陷罗生门

2012年11月20日 00:35  中国企业报 

  卷入商标官司,茅台演出“三国杀”

  本报记者 闻笛

  11月9日,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荣和烧坊商标侵权纠纷案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由于法庭要求原被告双方提交部分证据的原件,故本案并未当庭宣判。

  不过,这一侵权事件至此却发生了更具戏剧性的一幕:在法庭上,案外人北京惠久酒业公司董事长尚智称,此案的被告方贵州荣和烧坊酒业公司其实与“荣和烧坊”并无关联。一时间法庭上谜团丛生,贵州茅台、荣和烧坊、北京惠久酒业三家专业白酒生产经销企业纠缠在一起,上演了一出关于茅台的“罗生门”。

  商标还是地名谁说得清?

  此次茅台起诉荣和烧坊起因于“MAOTAI”字母商标。那么,被告荣和烧坊在其产品上使用“MAOTAI”字样是否属于对产地地名的标注?茅台酒厂认为,7260827号商标为自己合法拥有,被告在包装上突出显示了“MAOTAI”,因此应当认定被告方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但被告认为,“MAOTAIZHEN”是一个地标名称,是地名的使用方法,即表示产品产地为贵州省茅台镇。在荣和烧坊看来,虽然茅台已经将其注册商标,但是根据商标法第49条规定,“MAOTAI”作为地标名称,具有公共资源的属性,所有茅台镇酒厂都有权使用,不应被一家独占,因此被告依法有权正当使用该地名。

  在本案中另一个比较集中的争论在于,被告产品的外包装是否与原告产品相似,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法庭上,茅台酒厂的代理律师表示,原告合法拥有284526号商标的专用权,被告的商标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并且被告显著使用了与原告几乎一样的字母和图案,在同一种商品上构成了近似,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而荣和烧坊则认为,茅台酒厂的284526号商标并未指定颜色。“我们封面图案与茅台的也是不同的,他们的是黑白的,而我们的是彩色的,就算茅台注册彩色商标,那么他们的注册时间也比我们晚。”上述荣和烧坊人士向记者表示,“我们在包装盒与瓶身上均已突出‘荣和烧坊’字样,与茅台酒厂的产品存在明显差别,不应认定误导公众。”

  记者查询发现,中国商标网上提供的284526号商标图像显示为黑白色,在指定颜色一栏并未标注。而茅台酒厂于2011年11月16日申请的10195605商标则显示为指定颜色,并于2012年10月13日进行初审公示。

  李逵还是李鬼谁说的算?

  茅台酒厂认为,被告强拉硬扯上历史品牌“荣和烧坊”,硬说与自己有关系,这是一种傍名牌的行为。而且,被告没拿出所谓的银质鎏金奖、金奖的实质证据,这个奖项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可以怀疑被告是否与历史企业“荣和烧房”具有传承关系?对此,荣和烧坊则对法庭重申,其不仅与“荣和烧房”存在人员上的传承,也存在生产工艺上的传承。

  “成义”、“荣和”(华茅和王茅)两家的酒作为名优特产送展1915年美国“巴拿马万国博览会”获金奖。获奖后王茅和华茅为国际金奖的所属争执不下,县商会无法裁决,官司打到省府;1918年由贵州省公署下文调处:两家均有权使用“巴拿马万国博览会获奖”字样,奖牌由仁怀县商会保存。也正是因为“以茅台造酒公司名义,荣和为样酒”的做法,使得在百年之后的今天,各家酒企均想从历史的荣耀上“分一杯羹”。据记者了解,目前巴拿马奖的奖牌和证书处于分离的状态,获奖证书在贵州茅台手里,而奖牌在荣和烧坊这边。与此同时,荣和烧坊董事长仇福广还出示了商标注册证明,表示已经将巴拿马奖的奖牌图案注册为商标。

  “茅台一直在欺骗全国人民,巴拿马奖是由荣和烧坊获得,根本与茅台没关系。作为上市公司,贵州茅台的行为非常恶劣。”在庭审后,仇福广向媒体表示。

  同时,仇福广在庭审后向媒体展示了《世界食品经济文化通览》一书,此书的主办单位为中国食文化研究会,主管单位则是文化部。在书中的930页写道:据1939年编《贵州经济》载:“民国四年世界物品展览会,荣和烧坊送酒展览,得有二等奖状、奖章。”

  有意思的是,在这本记录“历史关系”的《世界食品经济文化通览》书中,前贵州茅台董事长季克良也为该书的常务编委之一。

  “在此次博览会上,我们虽然拿了银牌,但实际是第四名。”仇福广称,“这是一个企业的奖,而不是某一种酒的奖。我们现在的企业与当时获奖的荣和烧坊具有传承关系,这个奖项的银牌还在我们这里,并且注册了商标。”

  贵阳还是茅台谁在说谎?

  在法庭上,茅台酒厂认为,被告抗辩的理由是使用地理名称的标志,但被告并不在茅台镇,而是一家贵阳企业,因此不应称为茅台镇的企业。但荣和方面则坚称,其产品产地为贵州省茅台镇,因此为正当使用。那么荣和烧坊是否有资格标注产地为茅台镇呢?

  贵州茅台的律师在法庭上指出,在茅台镇并没有发现荣和烧坊的生产地址。而根据仇福广所出示的白酒生产合作协议显示,茅台镇上的富强酒厂负责按荣和烧坊需求提供合格基酒;其未经荣和烧坊许可,不得销售荣和烧坊系列白酒;荣和烧坊则负责销售、成品酒的勾兑和包装以及富强酒厂相关人员的工资。此项合作协议的签署时间为2006年5月18日,未有合作期限的约定。除了富强酒厂之外,茅宴酒厂也是其合作厂商。

  “他们生产基酒,我们回来勾调。我们有荣和烧坊的百年配方,别人是没有的。”仇福广向记者表示。

  真假“荣和”谁是正宗?

  一面是贵州茅台状告荣和烧坊侵权,却反被带出了茅台获得“巴拿马万国博览会”的金奖为假的指责。另一面,庭审现场又突然“杀出”一家名为茅台镇荣和酒业有限公司,声称自己才是正宗荣和品牌的传承者。

  在贵州茅台与荣和烧坊的庭审现场,有两位旁听者“身份特殊”:他们来自北京惠久酒业有限公司,此公司为荣和酒业的全国经销商。据荣和酒业经销商称,荣和烧坊有限公司只是一家注册在贵阳,具有酒水销售资格的公司,并不具备生产“荣和烧坊”酒的资格和能力,更不具备代表“荣和烧坊”品牌维权的资格。

  “我们才真正是茅台镇的企业,并且拥有荣和烧坊的注册商标,而他们连生产酒的资格都没有。”北京惠久酒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尚智表示。尚智对记者表示,本案被告——贵州荣和烧坊有限公司与“荣和”、“荣和烧坊”注册商标的持有者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荣和酒业有限公司分别为两个完全独立的法人,没有任何关系。

  “贵州荣和烧坊有限公司没有这两个商标的认证,不具有‘荣和’、‘荣和烧坊’产品的酒随单,只是一家具有酒水销售资格的公司。我们下一步准备打假。”尚智说。有意思的是这家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荣和酒业有限公司的前身,正是荣和烧坊的代理生产商——原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富强酒厂。

  据记者在注册商标网站的查询,荣和烧坊有限公司在2006年期间的确申请过“荣和烧坊”字样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5155066,但是其备注一栏写的是“商标已无效”。而在2007年11月底,茅台镇荣和酒业有些公司申请了“荣和烧坊”字样的商标,并于2010年2月28日生效,专用权期限为10年。

  至此,茅台、荣和之争还未尘埃落定,真假“荣和”的谜团又浮出水面,围绕着茅台的三家企业似乎陷入了一场剪不断理还乱的“家庭纠纷”。《中国企业报·中国食品报道》也将继续关注事件的后续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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