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5月10日12:39 新浪综合

  5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官网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第134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支付宝(中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违反支付业务规定被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要求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2017年4月21日,处罚决定书文号为上海银罚字(2017)9号。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为央行首次披露对支付宝的处罚行为。

  支付宝 (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04年建立,是国内领先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旗下有“支付宝”与“支付宝钱包”两个独立品牌。截至目前,支付宝实名用户超过3亿,支付宝钱包活跃用户超过2.7亿,单日手机支付量超过4500万笔。

  据零壹财经此前不完全统计,自2011年5月3日至今,共有47家支付公司被处罚,累计70次。

责任编辑:张恒星 SF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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