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该不该征税引热议 界定B和C成关键

2013年03月08日 18:43  21世纪商业评论 
  电商之税在2013年的全国“两会”再次成为焦点。  张近东。资料图

  电商之税在2013年的全国“两会”再次成为焦点。

  全国政协委员、苏宁云商董事长张近东提出建议,应该对B2C加强征税。张在提案中称,中国当下电商交易的90%是以C2C的形式从事B2C的交易,约有一半交易量游离于法律监管之外。

  张近东没有披露90%这个比例的来源,其准确性外界不得而知。但即使这个数据没有问题,这里面隐含的潜台词是,目前国家对电商并不是不征税。事实上,只要是以企业形式注册的卖家,其所缴税种、税额与传统线下零售是一样的,存在争议的是该不该对个人卖家(也就是C)加强征税?

  对于张近东的提案,淘宝网[微博]通过官方微博的形式予以回应,暗示张近东在“为自己代言”。个中缘由是,张近东旗下的企业,不管是苏宁电器[微博]的传统家电连锁联手,还是苏宁易购[微博]的B2C平台,其中的卖家都是企业性质的,并没有个人卖家,如果加强征税,这两块都不会受到影响。而个人买家集中的淘宝网、腾讯拍拍将是首当其冲的受冲击之地。

  同样有“为自己代言”之嫌的还有湖南商超连锁企业——步步高集团的董事长王填。经营实体零售的王填认为,与实体店铺相比,网络购物“不开发票,不上税”已成为一种潜规则,这对实体零售不公平。

  王填还对媒体表示,网络购物开票金额仅30%,70%未缴纳任何税、费,仅阿里巴巴[微博]网络平台经营的商铺2012年漏缴税、费超过350亿元,全国平台型电商漏税超过1000亿元。某种程度上,这也代表了在电子商务浪潮中逐步饱受压力的传统零售的心声。

  目前国家在电子商务征税问题上的取态应该说是务实的,一方面,对企业卖家征税,以显与传统零售对比之公平;另一方面,对销售规模较小、以创业形式就业的个人卖家,予以容忍,放水养鱼。

  这与国家扶持小微企业的大方向也是相一致的。小微企业虽然规模小,但是数量庞大、涉及的行业非常广泛,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创造就业机会、促进社会稳定等各个方面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淘宝上的绝大部分卖家是比小微企业还要小的个体户,按张近东自己的说法,“淘宝有700万卖家,交易额1.2万亿元,平均一家年收入仅有十几万元,如果利润率是10%,那么一家C2C赚的钱还不如农民工多。”如果要在税收上对这样的个人卖家动刀,与收上来的税金相比,其负面效应要大得多。

  因此,电子商务征税议题的关键在于,坚持公平课税原则的同时,对个人卖家继续维持务实、可容忍的态度,而不应该在他们头上挥舞税收大棒。

  如果张近东所言“当下电商交易的90%是以C2C的形式从事B2C的交易”属实,那么应该补上的是企业卖家通过个人卖家的形式逃税的漏洞,即要从税法层面清楚地界定B(企业卖家)和C(个人卖家)。

  B和C都是相应英文单词的缩写,是电子商务行业约定俗成的术语,但并不是法律层面上界定清楚了的概念。多大规模是B、多大规模是C,如果税法层面给出了清楚的界定,这个漏洞也就补上了,电子商务课税也就不成为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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