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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是一块大饼(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17日 16:20  《董事会》

  垄断国企对市场的分割或独占,直接导致了大批民企的猝死。这一点,在成品油销售领域表现得极为明显。近一年以来,由于中石化和中石油两大集团对民营加油站停供成品油,全国3万多家民营加油站面临生存危机,“油荒”愈演愈烈。据统计,截至目前,全国660余家民营成品油批发企业,仅剩100余家;45000多家民营零售加油站,已关门三分之一;100多万就业人员已有数十万下岗失业。

  处于强势垄断地位的石油巨头,利用控制油源的优势,轻而易举地就将民营油企缴械。2005年2月24日,中央发布的建国后第一部以促进非公经济发展为主题的文件——《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虽然要求在市场准入、社会服务、权益保护等方面取消对民营经济的限制,但在国企垄断的领域,民企根本插不进去。这种明显不公平的地位,在造成垄断国企强势地位的同时,也造成民营企业的猝死。

  《反垄断法》被民营企业视为改变生存状况的救命稻草,但遗憾的是,稻草只能是稻草,《反垄断法》如果不能有效打破垄断,激活竞争,民营企业的被动地位就很难有根本性改变。

  垄断国企依然强势

  垄断企业是在权力的支持下发展壮大的,在权力主导经济决策的情况下,民营企业的被动地位可想而知。那么,《反垄断法》能够改变现状吗?至少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还比较悲观。

  《反垄断法》并不是反所有的垄断。诚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所言:有些行业具有排斥市场竞争的性质,包括一些国有领域如电信、石油、铁路等行业,他们对于民营企业的竞争是排斥的,并且限制一些非国有企业的竞争。李曙光预测《反垄断法》正式实施以后,在石油、石化、铁路、工程等领域的诉讼会增多。但是同时国家对国有企业也有一些豁免法——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又称《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指国家为了保障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中规定的某些垄断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的法律制度。

  问题是,谁能保证反垄断法豁免制度不被滥用?

  《反垄断法》如果不反在石油、石化、铁路、工程等领域的垄断行为,而通过豁免制度使现状存在下去,其效果就将大打折扣。《反垄断法》需要在维护自由、公平、民主的竞争秩序与利用规模经济效益之间寻求一种平衡,问题是,《反垄断法》豁免制度针对的是过度竞争,其目的与优化市场结构提供的结果是一样的,意在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而不是相反。但是,执行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仍然是政府有关部门,在司法仍受权力影响甚至左右的法制环境下,如果有关部门滥用豁免制度,将这作为维护垄断企业利益的幌子怎么办?比如,在成品油供应领域,有关部门可以借助豁免权对石油巨头网开一面,而实际上,成品油连竞争都扼杀掉了,根本不存在任何过度竞争。

  当权力作为唯一的裁判,结果实际上已经注定。

  而且,我国的《反垄断法》只反垄断行为而不反垄断企业,这种人为把垄断行为与垄断企业割裂开的做法,的确考虑了客观现实。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垄断企业,得益于优秀的管理能力,恰如其分的营销战略,即使处在较高市场占有率的情况下,它依然可能逐渐降价,让利于消费者,并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垄断危害。但是,这种规定同样留下了可以自由操作的空间,即为那些垄断企业的继续存在提供了一个天然的借口——只需要认定其行为不垄断即平安无事,这为垄断国企的合法化问题创造了条件。

  谁来执法对垄断国企垄断的认定也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难题。反垄断机构的设置问题极其重要,根据我国的国情,这个执法机构的级别应该是比较高的,应该是比较独立的,同时,确立司法救济程序以制约自由裁量权的过度随意性,确保执法的公正。

  而目前,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尚未明确,最大的可能性是,反垄断执法权由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以及商务部分享。国家发改委将负责价格垄断的执法工作,工商总局将主要承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执法,而商务部将负责对经营者集中的审查。这是否会导致多头执法,以至于影响了《反垄断法》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大型垄断国企本身就对应着非常高的行政级别,以三大执法机构现有的设计来看,它们很难针对大型垄断国企的调查活动,也很难作出公正的裁决和公平的执法。

  由于以上种种限制,《反垄断法》很难真正发挥威力。除了垄断国企,还有垄断的外资企业,《反垄断法》在针对外资企业时,将面临着跨越国界的更为激烈和艰难的博弈。这样看来,民营企业要想因《反垄断法》受益,并不乐观。画饼充饥对民营企业而言并没有多少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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