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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暗涌反垄断潮 并购规则将根本性改变(3)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15日 16:02  财富时报

  反垄断审查并非多多益善

  尽管通用电气(General Electric)和霍尼韦尔(Honeywell)都是美国公司,但当两者2000年试图合并时,是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提出了反垄断担忧,而非美国司法部(US Department of Justice)。不久之后,可能会是印度或中国来阻止一宗高调的全球交易。中印两国都即将实施严厉的反垄断法,这是个好消息,但如果大家不希望一宗交易被无休无止的审查拖黄了,那么,就应该由受这笔交易影响最大的司法辖区的监管部门担当牵头审查机构,其他竞争当局必须遵从它的评判。

  有两种趋势在反垄断领域出现交叉。其一是中国和印度的崛起,两者不仅是制造强国,其自身也是重要的市场。另一条则是大规模跨国并购交易的增加。如今很可能出现的局面是,如果两家汽车公司决定合并,会影响许多国家的市场竞争,而不仅仅是它们各自的本土市场。

  每个国家都有权使自己的市场保持竞争性。但如果每个国家都去审查每笔交易,那么,不仅增加了官僚环节、导致成本上升和时间拖延,而且,对一个特定交易进行最严厉反垄断解读的国家,会为其他所有人做出一个事实上的决定。在有些案例中,这种情况已经成为一种担忧,而且,由于相关公司可能仅仅因为在印度或中国的销售额达到1亿美元就要接受审查,情况可能变得更糟。

  这并不是对中印两国新竞争法的批评——两者都是现代化的法规,都咨询了法律专业人士。如果能迅速、公平地得到执行,强有力的反垄断法会使两国向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而非裙带资本主义(crony capitalism)]前进一步。中印两国的消费者将会受益。

  然而,对于跨境交易,中国和印度(还有美国和欧盟委员会)应该将合并交易交予能够最好处理此事的一个司法辖区。如果一家合并后的公司在印度会有2亿美元销售额和5%的市场份额,而在美国分别是100亿美元和30%,很显然应该由哪国出头处理。作为一个协调监管机构的论坛,国际竞争网络(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Network)业已成立。中国应该加入这一机构。

  一个应该避免的先例是1997年波音(Boeing)和麦道(McDonnell Douglas)公司的合并——它引发了欧盟和美国竞争监管当局的一场冲突。若非欧盟作出让步,这场合并交易几乎引发了一场跨大西洋的贸易战;而如果其它国家认为中国或印度利用竞争法来达到某种政治目的,结果会很相似。不过,如果它们能同世界其他竞争监管机构进行合作,这两位亚洲巨人将会受到反垄断俱乐部最热烈的欢迎。

  何黎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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