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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暗涌反垄断潮 并购规则将根本性改变(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15日 16:02  财富时报

  中国的《反垄断法》

  在中国,贸易协会的会员企业通常仍会通过会谈就价格及商业实践达成一致——这正是新制度特别禁止的行为。不过,律师们警告,不要将反垄断法视为万能药。高伟绅(Clifford Chance)驻香港的艾莉森·林赛(Alison Lindsay)表示:“新法律应该会给这个领域带来更大的确定性,但这一点本身并不能为外国投资者创造巨大的商机。更大的机会可能来自同时放开对一些部门的管制。”

  并购的营业额门槛

  从金融服务到电讯等行业,中印两国都对外商投资实施了限制。但许多观察人士担心的是新法律对并购交易的直接不利影响,甚至是那些主要发生在中印境外的交易。

  8月3日,中国国务院发布了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新规定,根据刚刚生效的《反垄断法》,这将触发公司合并申报。正在进行合并、全球营业额合计达到100亿人民币(合14.6亿美元)的公司,如果各自在中国的营业额达到4亿人民币,则必须申报待批。如果合并双方在中国的营业额合计达到20亿人民币,而各自在中国的营业额亦达到4亿人民币,则同样需要向中国政府报批。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些新规定会推迟或阻止一些备受瞩目的跨境交易。

  印度的情况与此类似。印度本月公布的法律修订草案,就连富有经验的律师都认为其极为复杂。该草案设定的门槛以全球及国内营业额为基础,一旦达到相关规定,企业就必须提出并购申请。指引提出,对于涉及大型国际公司的交易,如果拟议结盟的双方在印度拥有资产达到5000万美元,或者在印度的年营业额达到1.5亿美元,那么收购方就必须申请反垄断批准。

  企业纷纷抱怨,中印的营业额门槛会令许多完全或几乎不涉及本土竞争和消费者的交易受到限制。上月卸去孟买商会(Bombay Chamber of Commerce)会长职务的诺华(Novartis)印度公司主管伦吉特 ·沙安尼(Ranjit Shahani)表示:“在印度,交易规模不断扩大,营业额也在快速上升。从这个背景来看,这些门槛都设得太低了。”

  律师们预计,全球任何地方的大型企业——即便在中国或印度有有限的业务——都必须首先获得中国或印度政府的批准,才能完成大规模的全球交易。从必和必拓(BHP)与力拓(Rio Tinto)到微软(Microsoft)与雅虎(Yahoo),可能受到影响的企业几乎是数不胜数。

  众达(Jones Day)律师事务所驻上海的王智平(Peter Wang)说:“在中国,这类大规模境外交易当然会像在其他地方一样受到密切关注。人们预计,像其他地方一样,一些此类交易在中国会引发种种问题,需要进行更仔细的审查,并由此造成一些拖延,这种预期也是合理的。”

  内外有别?

  在中国,并购申请有可能只是一种形式,也有可能会在申请获得批准或遭到拒绝前造成长达6个月之久的拖延。与印度不同,目前尚不清楚中国的竞争监管当局将如何对待涉及私人股本或合资企业的交易。

  另一个重要的问题是,中国本土企业是否会受到同样的详细审查。与外资企业不同,到目前为止,中国本土企业的并购交易还不需要申请批准。新法律将适用于中资企业,但对于仍然是中国经济主体的国有企业却存在一个漏洞。如果政府想豁免它们,也许就能做到。新法律对国有企业适用规定的模糊是有意而为之,其具体运用仍有待观察。

  在印度,一份并购申请触发的等待期最长可达210天,而欧盟和美国一般为30至60天。多年来,在与以效率低下闻名的印度政府机构打交道的过程中,印度商界领袖已是伤痕累累。他们自信地预言,印度竞争机构将缺乏及早决策所需的专业技能和动力,尤其是在复杂的案子上。

  沙安尼表示:“如果这些严酷的权力机构在两年前已经就位,那么塔塔(Tata)/哥鲁氏(Corus)这样的交易就永远不会发生。塔塔就会失去那笔交易。印度政府机构速度太慢。”

  孟买的一位资深投资银行家表示,金融业只能服从于对并购交易有负面影响的新法律,但他补充道:“新法律迟早会阻碍印度公司的高调海外收购。到时候,所有的禁锢都会被打破,而政府将在压力下被迫对法规进行修改。”

  隐忧闪现

  法律的实施也是一个大问题。中国政府内部之争已经阻止了一家指定专业机构的诞生,在尘埃落定之前,中国商务部(Ministry of Commerce)、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SAIC)和国家发改委(NDRC)将共同承担执行责任。

  英国富而德律师事务所(Freshfields Bruckhaus Deringer)的亚历克斯·波特(Alex Potter)补充表示,这样的权力分割,特别是在工商总局与国家发改委之间,很容易引起“管制混乱”。

  印度建立了印度竞争委员会(Competition Commission of India),最近还设立了竞争上诉法庭(Competition Appellate Tribunal),听取针对印度竞争委员会的指令提起的上诉。但商界担心,两家机构不会提供具备足够竞争力的薪酬来吸引最有头脑的人,而且两家机构都没有足够的经验应对可能出现的办案量。对国际律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印度执业能力的严格限制,可能会进一步增加一些全球性交易的复杂性。

  高伟绅印度办事处的资深律师马尼什·巴尔(Manish Bahl)表示,印度允许企业用电子邮件提出并购申请的做法为世界首创,值得赞许,而在文件中使用英语所带来的时间和成本效益也不应被低估。

  由于近年来外向并购交易的增多,中印两国企业已逐渐熟悉了该如何应对世界各地的反垄断制度。同样,全球领先的企业对于在多个司法辖区申请并购批准也已经习以为常。

  不过,中国和印度努力打造各自更顺应公民需求的资本主义形式的努力,归根结底取决于创造一种竞争文化——这不是仅凭法律本身就能实现的。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Baker & McKenzie)驻上海的吕俊辉(音译)表示:“需要让人们意识到,他们不应该与竞争者讨论定价及其他事宜。竞争法仍属于新生事物,在中国如此,在亚洲也普遍如此。”

  陈云飞 秦月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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