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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粉为原料要标复原乳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31日 18:00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杨滨)从今年1月1日起,用奶粉作原料生产液态奶,必须在产品包装上标注“复原乳”或“含××%复原乳”。国家质检总局和农业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液态奶标识标注管理的通知》,根据这一通知精神,自2008年元旦开始,生产加工液态奶的企业要执行新的标签规定。 根据国家新的规定,液态奶要按下列要求标注:用奶粉作原料生产液态奶的,要在产品包装上标注“复原乳”或“含××%复原乳”,并在配料表中如实标注复原乳所占原料比例。但是,巴氏杀菌乳不允许使用奶粉作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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