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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能称杭州中院程序不当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2日 10:19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12月12日,达能集团向新浪财经发来声明,就杭州确认仲裁条款效力纠纷案表示关注,并澄清达能尚未收到任何法院送达的正式诉讼文件。以下为声明全文: 达能集团关于杭州确认仲裁条款效力纠纷一案的声明 2007-12-12 近日,我公司从《财经》杂志的相关报道中获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宗庆后先生及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等诉达能亚洲有限公司(DanoneAsia Pte. Ltd.)关于确认仲裁条款效力纠纷一案,已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接手审理。据该媒体报道,该案采用特别程序,即由主审法官内部审核后不用开庭就可做出判决,且为一审终审的判决。我公司对此表示高度关注。 2007年5月9日,我公司及我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根据1996年与娃哈哈集团等中方合作伙伴签订的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的规定,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国际商会仲裁委员会对宗庆后先生及娃哈哈集团等提出八项国际仲裁请求。其中第八项请求,是我公司依据2003年6月29日各股东与宗庆后先生个人签署的《服务协议》,对宗庆后先生以及娃哈哈集团等提起的,要求宗庆后先生停止违反《服务协议》中的“与合资公司不竞争”等条款之行为,并支付因其违反《服务协议》而造成损害的赔偿金。 2007年6月29日,宗庆后先生及娃哈哈集团等以《服务协议》系劳动合同,与之相关的争议应由中国境内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述关于确认《服务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之效力的确认之诉。 鉴于达能亚洲有限公司(Danone Asia Pte. Ltd.)是新加坡注册的公司,按照我们的理解,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中国和新加坡之间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通过外交途径向我公司送达相关的诉讼文件。但是,迄今为止,我公司尚未收到任何法院送达的正式诉讼文件。 同时,我方律师在咨询了有关劳动法专家后认为,《服务协议》系合资公司中外股东就合资公司管理事宜与宗庆后先生签订的一份服务协议,它并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合同的基本要件。因此,应该按照当初的合同约定,提交瑞典斯德哥尔摩国际商会仲裁委员会裁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仲裁协议效力确认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询问当事人。目前,我公司正在等待有关法院的通知,以了解情况并及时提出我公司的抗辩意见。 我们将及时向媒体通报这一案件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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