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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能集团关于杭州仲裁案的声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0日 18:38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达能集团于12月10日向新浪财经发来声明,表达其作为仲裁案件当事人的态度与立场。以下为声明全文:

    达能集团关于杭州仲裁案的声明

  我们今天刚刚收到了杭州仲裁庭发出的裁决书。我们对裁决结果感到震惊。因为这一裁决是在杭州娃哈哈集团提起仲裁时依靠的主要证据已被事实否决后做出的。

  大家可能都已了解到,杭州娃哈哈集团于6月13日在杭州市仲裁委员会针对合资公司提起仲裁,要求终止《商标转让协议》。对方提起仲裁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商标局在2007年6月7日给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娃哈哈商标转让申请审核情况的复函》(简称《复函》),杭州娃哈哈集团据此声称商标转让申请早已被家商标局“驳回”。

  对这一《复函》,国家商标局在2007年9月就已在正式的法律文件中做出澄清,明确指出“报告(注:指1996年、1997年杭州娃哈哈集团的两份报告)并非《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和《规定》(注:指《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规定的商标转让法律行为,故我局对该报告的答复,不同于对转让申请的审查决定”,并证实杭州娃哈哈集团从未正式来商标局办理过商标转让的有关手续,因此商标局也就无从作出“同意”或“驳回”的决定。

  至此,关于这一仲裁的孰是孰非,已经非常清楚,但仲裁庭却无视上述基本事实,作出了《商标转让协议》已经终止的错误裁决。此外,仲裁庭还认定合资公司要求杭州娃哈哈集团继续履行商标转让的合同义务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的期限。一般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时效为两年,而合资公司是于2007年6月13日在收到杭州娃哈哈集团《仲裁申请书》后,才知道杭州娃哈哈集团单方面提出终止《商标转让协议》的要求。因此,合资公司要求杭州娃哈哈集团履行商标转让的合同义务不存在任何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就同一份双方于1996年签署,并经过所有外商投资程序批准的《商标转让协议》,如果在2007年一方提出要求终止时,没有任何的时效问题;而对另一方几乎同时提出的要求履行合同的请求,却以“时效已过”的理由被驳回,这不是一个明显的矛盾吗?

  我们稍后将向媒体通报更为详尽的信息,以及我们下一步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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