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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院慎对娃哈哈杭州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6日 09:08 《财经》杂志网络版

  宗庆后要求“确认(斯德哥尔摩国际仲裁庭)仲裁协议效力无效”。该起诉讼因高度敏感,已交浙江高院提审

  【网络版专稿/《财经》杂志记者 赵何娟】法国著名食品企业达能与中国本土品牌娃哈哈的创始人宗庆后之间的纠纷令中国的法院系统颇感头疼。中国浙江省高级法院的一名法官日前向《财经》证实,他们从杭州市中院接手了一起宗庆后提起的诉讼,相关审理已经结束,但作出判决还需要时间。

  《财经》从知情人士处获悉,尽管这桩案子的案情简单,但是由于背景复杂,令地方法院颇感棘手。

  今年5月,宗庆后与达能因娃哈哈品牌归属而发生的纠纷公诸于众后,达能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国际仲裁庭申请仲裁,要求宗庆后及娃哈哈集团针对违反合资协议的“非竞争性条款”及由此造成的侵权行为进行赔偿。这一仲裁被外界视为将决定宗庆后的“生死”。尽管瑞典国际仲裁庭尚未做出仲裁,宗庆后已很快向杭州市中院起诉,要求“确认(斯德哥尔摩国际仲裁庭)仲裁协议效力无效”。

  此后,双方始终对此诉讼保持低调。《财经》获悉,浙江省高院民庭日前已经正式审理了该案。此前,杭州市中院虽已对该案审理完毕,但由于高院在杭州市中院尚未判决前提审,判决将改由浙江省高院做出。

  《财经》从权威渠道获得的信息还显示,该案采用的审理过程并非普通诉讼程序,而是“特别程序”——不用开庭,只需书面审理,由主审法官内部审核以及核议后做出判决,且该诉讼程序是一审终审制,即主审法院所做出的一审判决将是终审判决。正因为此,浙江省高院表现更为谨慎。

  达能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庭对达能娃哈哈合资企业的中方股东以及宗庆后个人提出了八项仲裁申请,要求对方给予赔偿。申请理由包括,对方违反合资协议的“非竞争性条款”有侵权行为;宗庆后个人违反了服务协议中的“非竞争条款”和“保密条款”等相关约定,还通过服务协议中的薪酬规定拿到了相应的报酬。

  根据服务协议,宗庆后必须“忠于职守,不使自己置于职责与利益相互冲突的境地”,“不与在业务上与合资企业竞争的其他经济组织发生任何关系”等。

  宗庆后则认为,服务协议是劳动合同,而不是商事合同,根据中国《劳动法》,劳动合同应该在中国当地劳动局下属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此前约定的到斯德哥尔摩仲裁违反了中国法律的规定。今年6月底,宗庆后就此向杭州市中院提起了诉讼。

  据北京大学法学院民诉法教授傅郁林介绍,普通诉讼程序,一般是二审终审制,且需要正常开庭和宣判。无需正常开庭的是“特别程序”(中国包括非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非讼程序一般适用于无对立双方当事人,无纠纷的案例;除此之外,对于一些特别重大的案件,根据案情需要,中国也可以启动提审制度,即当上一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或因案情重大,下级法院不便管辖时,可以有权决定由上级法院审理。

  傅郁林认为,达能与娃哈哈诉案属涉外案件,一般情况下,杭州市中院有权对该类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但该案被省高院提审,可能源于两种情况。一是省高院认为该案将影响重大,且杭州市因为是娃哈哈的管辖地,存在回避管辖的因素;另外,可能是杭州市中院对于该案的影响力和复杂程度拿捏不准,向省高院提起请示要求高院终审。

  浙江省高院究竟因何从杭州市中院提审此案,目前仍不得而知,但提审本身或许间接说明,此案可能造成的影响已得到中国法院部门的高度重视。

  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则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因此,达能认为斯德哥尔摩的仲裁协议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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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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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方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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