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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台听证规则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30日 11:20 新京报

  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可申请举行听证

  据新华社北京1月29日电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日前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自今年2月1日起施行。当事人受到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时,可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承办部门应在作出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依申请应当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决定的。

  此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可以针对以下三类事项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起草、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起草过程中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作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决策前;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其他事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听证将遵循公开、公正、便民和效率四大原则进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一律公开举行,允许群众旁听、记者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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