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中行副董事长刘金宝因贪污受贿等罪被判死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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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2日 19:25 新华网 | |||||||||
新华网长春8月12日电 原中国银行副董事长、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总裁刘金宝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原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副总裁朱赤、丁燕生,原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总经理张德宝贪污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2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刘金宝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庭经审理查明:1996年3月至2003年5月,被告人刘金宝在担任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上海浦东国际金融大厦有限公司董事长,以及中国银行港澳管理处常务副主任、主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总裁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转移账户资金、制作假账、销毁账目等手段,单独或与朱赤、丁燕生、张德宝等人共同贪污23起,折合人民币共计1428万余元,个人所得折合人民币752万余元;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143万余元;另有折合人民币1451万余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合法。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缴。法院认为,被告人刘金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公款,侵犯了国家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但鉴于其能够积极配合、协助侦查机关将赃款从境内外银行转入指定账户,贪污的赃款已全部追缴,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刘金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刘金宝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合法,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均应依法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同案被告人朱赤、丁燕生、张德宝分别以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至十三年。 相关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