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人士揭露“中药剽窃风波”的幕后真相

2001年07月03日 11:08  中华工商时报 

  摘要:近来,很多媒体都相继报道了这样一件事情:某跨国公司剽窃了国内某种中药的成分,据说损失将达20亿元人民币,有媒体将这一事件称为中国最大宗知识产权剽窃事件。事件主角之一是国际知名的跨国集团--瑞士诺华公司,另一方是我国一家中药公司--建生制药公司。但诺华公司却在不少媒体上发表声明:格列卫与金龙胶囊毫无关系,这是一种无中生有的猜测?近日,就该事件相关的问题,记者先后采访了李建生本人、诺华公司以及有关专家。

  中华工商时报 刘腾 肖嘉/文

  事情的表面起因是这样的:今年5月10日,美国FDA(食品和药物管理局)正式批准瑞士诺华公司的新产品--格列卫(G livec或G leevec)进行临床治疗,这意味着格列卫将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由此,北京建生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建生对此产生怀疑,他认为诺华生产的新药格列卫剽窃了其研制的中药的活性成分。随后,李建生先后几次向新闻界披露了自己的猜测,先后有数家报纸发表了李建生的言论。李建生怀疑的理由有两条:一是格列卫获得FDA批准的时间极短,显得“背后有文章”;二是格列卫与李建生研制的金龙胶囊在药物机理上很相似。

  一时间,诺华公司成为众矢之的。6月11日,诺华公司中国总部在京紧急召开记者招待会,详细解释了格列卫开发的过程和诺华公司对该事件的立场。诺华中国总部总裁刘保罗说这种“涉嫌剽窃中药”的报道是“毫无根据的猜测”,“诺华保留通过法律途径保护患者和诺华公司的正当权益的权利”。

  随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李建生一再强调,在没有十足证据的情况下,他只是极为怀疑诺华,而不是像报纸上刊载的那样“肯定”诺华是“剽窃”。

  中药是我国民族医学的传统宝藏,有关中药保护的问题一直是业内业外的热点,因此,甫一报道,这起风波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反响。

  目前,从各报报道中引用的各方面专家的观点看,专家们绝大多数没有对该事件作肯定的回答,多是从专业的角度各自解释了一些相关问题。但是该事件牵涉甚多,涉及到国际知识产权纠纷、中药的保护以及跨国公司声誉等等方面的问题。而诺华公司强硬的态度以及李建生不确定的口吻使得这一事件变得更加扑朔迷离。

  合作破裂

  在这一事件中,有一个重要角色,那就是诺华下属的诺华研究基金会基因研究所(GNF)的科学家娜达·金。她是诺华研究基金会基因研究所(GNF)译名从事科学研究的科学家。

  1999年初,诺华农业发现研究所的雇员赵卓,向娜达·金提到了建生制药公司的金龙胶囊和它的发明人李建生。赵卓表示,李建生正在给他的母亲治病,所用的中药效果比较显著。

  1999年6月,娜达·金出于业务原因来中国访问几位中医和数家研究所,顺便于6月17日在北京访问了李建生,同娜达一起来的还有作为翻译的赵卓和他的父亲以及诺华的另一位华裔工作人员。

  在交谈中,娜达告诉李建生GNF研究所是一个由诺华研究基金会投资的从事基础研究的研究所,诺华公司对该所的发现享有优先开发的权利。娜达表示她对研究中药机理颇感兴趣,有兴趣就疗效很好的中药进行合作。李建生很高兴地拿出一包用报纸包着的黄色粉末(金龙胶囊的半成品)交给娜达,介绍说这种物质在数以万计的人中间使用过。他同时交给娜达几盒金龙胶囊,并告诉她如果有人免疫力下降,可以每天服用12粒胶囊。

  李建生此前曾表示,与娜达合作的目的,一是希望双方能合作研究此药;二是希望能通过娜达使该药在美国市场上获得FDA(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的批准,以求开拓美国市场。

  娜达回美国后,通过实验发现金龙胶囊的半成品有杀伤细胞的作用,但是,该作用没有选择性(即毒性成分不能识别癌细胞和正常细胞,只能一视同仁地杀伤所有细胞)。此后,就该情况,她向李建生发了电子邮件。

  据李建生说,金龙胶囊的研制耗费了他20年的时间,是他毕生的心血。因此,李建生与娜达的合作是在抱着一半希冀,一半担心中进行的。由于李建生不会说英语,他给在美国读书的女儿李蕙珍发信,希望她时时保持与娜达的联系,监督此事的进展。

  1999年7月9日,李蕙珍向娜达发去了第一封电子邮件,20分钟之内,娜达发了回信,双方开始了联络。这之后,双方曾数度通信。娜达在发给李蕙珍的信中,曾要求李建生能提供进一步的实验数据,包括动物实验的数据结果和关于天然产品的标准资料。她表示,将根据这些数据进行实验,如果从中发现了好的结果,将会和李建生签订合同。在信中,娜达承认李建生拥有该药物的所有权,并保证将与李建生共享她的研究数据。

  1999年11月29日,李蕙珍告诉娜达,如果不签协议李建生将不会透露任何信息。这之后,双方没再太多联络。娜达的解释是:由于李蕙珍保证他们的律师会发过来一份协议草稿,故此她们一直在等待这份草稿,但这份协议草稿却始终没有出现。2000年2月,娜达将一份GNF研究所的标准保密协议发给李建生,供其参考。

  诺华公司向记者说,此后,李建生始终没有任何回应,李在加利福尼亚的律师也没有露面,因此,2000年7月11日,GNF发给李建生一份标准格式的中文版“样品转让交换协议书”,意在签订协议保护双方的利益。

  这时李建生在美国的律师、莫里森-弗斯特律师事务所的马素·伯格与GNF取得了联系,之后双方一直在协商中。这种协商没有取得结果,最终在2001年1月谈判破裂。双方谈判破裂的原因,总结起来不外乎两点:一是李建生希望GNF能够帮助金龙胶囊获得美国FDA的药品上市许可证,而GNF只是一家研究机构,因此表示根本做不到这点;二是李建生坚持娜达实验室所得出的所有结果或知识产权都应该归其所有,GNF方面认为不合情理,因为要从此药中提取出有效成分,研制成单一化合物的新药,需要大约10年时间及数亿美元的投入,所以研究成果应双方按某种比例分享。

  由于双方的合作没有成功,因此李建生一直担心自己的中药会被对方提取出活性成分而制成西药。在李建生的密切注意下,他终于发现了自己觉得值得怀疑的药物。2001年3月1日,《华尔街时报》B14版上发表了一篇由专业记者万尼萨·福曼斯写的文章,这篇文章称,诺华的高科技药物--格列卫于2月28日向美国和欧洲同时递交了请求批准的申请,诺华希望这款药物能够于今年秋季在美国上市。尽管拿不出确切的证据(尤其是在不了解格列卫发现、开发的时间以及不能说明自己的金龙胶囊是否含有格列卫这种成分的前提下),疑心忡忡的李建生还是认定格列卫就是脱胎于自己研制的药物。

  当事双方针锋相对

  在向记者谈起这件事时,李建生认定格列卫是“剽窃”自己成果所得,主要理由有三点:一是娜达的态度,李建生说“一开始她还没有获得足够的动物实验和临床试验数据时,她就迫切要求我提供相关资料,并一再要求我去签合同。但是后来我们在公开的权威刊物上发表了实验报告论文后,她对我们就不再那么迫切了”;二是“她曾经多次提到的诺华公司有商业开发权利。她在报纸上发表与金龙胶囊药理完全相同的新药格列卫的论文足以说明她已经把发明权卖给了诺华公司,想独霸知识产权”;三是“诺华公司的这种药品从研发到美国FDA批准临床治疗只有两年半”。

  针对李建生的上述理由,诺华公司随后就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与李建生律师谈判最终于2001年1月破裂,原因是对方无理地坚持娜达实验所得出的所有知识产权都应该归李建生独家所有”,所谓“娜达2001年3月1日在《华尔街时报》上发表的一篇关于格列卫的文章,事实上那篇文章是一位《华尔街时报》在职记者撰写的”。诺华公司还说:“如果考虑到这篇文章给李建生和他女儿带来的所谓重大打击的话,李小姐在2001年4月4日居然还给娜达发了一封友好的信件就非常奇怪了”。

  20多家媒体的报道,影响不小。诺华有关方面的人称,媒体的报道会严重败坏公司的形象。在客观上不仅造成了对诺华公司的恶意诽谤,也是对广大患者的误导。

  “剽窃说”疑问重重

  诺华告诉记者,李建生认为格列卫剽窃金龙胶囊只是怀疑,诺华认为,这种怀疑在时间、法理和药理上存在很多明显的疑点。

  一、药理上,金龙胶囊与格列卫存在很大区别。

  李建生怀疑的主要依据之一是认为这两种药在药理上“惊人地”相似。但从二者的原理上看,彼此存在着显著的差别。由于一个是中药,一个是西药,理论相差悬殊,无法将二者放在一起比较。

  金龙胶囊是一种从动物体内提取有效成分而精制的物质,这类药品在中医中称为“鲜药”,所采用的材料为鲜守宫、鲜金钱白花蛇。在1988年前,此中药被称为扶正荡邪合剂,由于当时没有有关医药法规的关系,中药的产品不需要注册即可销售。该药主要在部队中应用,极少在药店销售。

  1986年左右国家有关中药审批法律建立,1998年4月,该药按照国家的审批程序获得二期临床的批文,成为国家注册的三类中药,可以在药店中销售。对于该药的药理,虽经记者一再追问,李建生也只是表示,该药的药理就是笼统的一个词--“扶正荡邪”。

  而格列卫的产生完全是遵循西方医学理论-->产品-->验证的经典途径,它的起源和进展途径清晰可见。1960年,美国费城的两位科学家发现四种白血病患者中的一类--即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病人体内存在着一种异常的染色体--后来被称作“费城染色体”。80年代后期,研究证实,正是因为“费城染色体”产生了一种异常蛋白“B c r-A b l”,它导致白血球的大量增殖,也就导致了这种病。基于这种发病理论,诺华公司的前身--汽巴-嘉基的科学家尼古拉斯·利顿博士以及研究者们从1990年就开始着手研究B c r-A b l的抑制剂,并优化了所得到的化合物。由于格列卫只针对B c r-A b l蛋白设计,故此它只杀伤这种异常蛋白,是一种成功的“靶向药物”。

  在金龙胶囊的产品说明书上,该药注明适应症为肝癌,而格列卫的适应症只有一个: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因此,诺华认为,无论从适应症上,还是从医学原理上,二者都没有可比性。

  二、时间上,格列卫发现在先,娜达与李建生的初次接触在后。

  1992年4月3日,诺华公司向瑞士专利局申报了涵盖格列卫分子结构的基础专利。此后,1993年3、4月间,诺华公司又分别向欧洲、美国和中国的有关部门递交了专利申请。1996年5月28日,美国专利局批准了该申请。中国在1999年3月18日批准了该申请,专利号为45194。而李建生与娜达接触是在1999年6月以后。

  1992年,格列卫已经被诺华公司在实验室中合成出来,用于动物试验,该物质进入人体临床试验后的代号为STI571。由于该物质出色的疗效,STI571的名称已经为业内人士所知晓。

  作为药品,格列卫于1998年6月第一次进入临床实验。美国的三个研究中心同时启动了该药品的一期临床试验。而娜达与李建生第一次接触的1999年6月17日,已经是这个药品进入临床试验一年以后的事情了,当时格列卫就差几周的时间就要进入二期临床了。

  对比双方的时间,可以看出格列卫不仅申请专利在前(早于双方第一次接触7年),而且专利第一次获得批准的时间(1996年于美国)也在双方第一次接触前3年左右。另外,格列卫进入临床的时间是1998年6月,这也比双方的第一次会面早了一年。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断定格列卫的知识产权不可能与金龙胶囊有关。从这种时间的逻辑上来看,娜达与李建生的纠纷与格列卫研制、上市的过程根本就没有联系,两件事情发展的主线不存在交叉的地方。

  作假通过FDA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李建生与娜达第一次接触时格列卫已进入临床,如果娜达从金龙胶囊中提取出了活性物质,要将此物质替代格列卫的原有物质继续临床试验,还要让试验结果通过FDA的审查,只有在众多的审批材料上作假。这种作假可能性虽然不能说没有,但却是微乎其微。

  有关专家对记者说,一种药物专利被申请并获得通过,不仅意味着该药物的知识产权已经获得了保护,还说明该药物的分子结构已经一清二楚。当娜达与李建生第一次接触时,格列卫已经经过了数年的动物试验和一年的临床试验,积累了大量的试验资料,这些资料可以堆满半个屋子。如果格列卫的化学成分被改动的话,那么这些资料必须从头改一遍,而且专利也必须重新申请。修改这么多的资料想不被FDA看出来,几乎可以说是天方夜谭。

  西方的药品审查制度向来非常严格,我国的药品审批制度就是在借鉴欧美的审批体制上建立起来的。业内人士都知道,美国的药品审批制度尤为严格,在西方国家中享有极高的权威性,即使欧洲国家的药品审批标准也往往要向它看齐。在FDA的历史上,迄今为止,还没有发生过伪造从动物实验到临床试验的众多数据甚至偷偷改动药品的分子结构,而竟能获得通过的事件。医药大公司不会在作假上做文章,它们宁愿承担药物开发失败所带来的巨额费用,因为惩罚是非常严格的,有可能倾家荡产,同时丧失患者的信任将意味着在西方市场上永无抬头之日。

  从这件事情本身,可以看出更多的却是一般人对中药的一些误解。

  误区之一:现代技术可以容易地从中药中制出西药

  “最大宗中药剽窃事件”的报道能够很快传播开去,与普通大众对中药的理解存在一些误区有关。许多人认为运用现代的科技手段,从中药中提取出一种或数种活性成分是件比较容易的事。

  国家一类新药的发明人姚润华教授指出,当今中药被西方认同所能走的途径只有两条:一是从中药中提取出单一的活性物质,将其分子结构搞清楚,再利用化学手段合成这类药物。其实,合成单一的物质是把中药完全西药化了,这不是中药的精神。二是将中药中的有用成分都搞清楚,它们的比例也搞明白,再按照比例将有用成分清清楚楚地配成药品,这种大复方药品能体现中药“君臣佐使”的理论。

  目前我国中药按照第一种途径研制出被西方所认可的药物,业内人士认为有影响的只有青蒿素一种。而该药物的研制费了近30年的时间,涉及数千名科学家,几代人的努力,足见这条道路的艰辛。虽然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为中药的筛选带来了曙光,比如基因芯片的发展等,但是,目前的基因芯片还只是处于研究开发阶段,清华大学获得数亿元人民币投资的基因芯片项目技术方面的负责人程京教授坦言,基因芯片距实际应用还有一段时间。新药的研制一般分药物的发现和筛选(一般要经过2-4年)、临床前研究(2-4年)、人体临床实验(一至三期,约6年)、政府审批和应用观察(四期临床)几个阶段。国家一类新药发明人刘耕陶院士说,即使基因芯片能加快药物的筛选,所能节省的时间也只是第一阶段的一小部分,距离制成西药上市甚至距离人体临床试验都还有很长的时间。

  从第二种途径进入西方市场在科研上相对容易一些,目前的丹参滴丸、国家一类新药康莱特注射液就属于这一类的尝试。但是,这一类中的任何一种都没有在美国通过FDA的药品注册,丹参滴丸和康莱特也只是获得了FDA进入人体临床试验的许可。根据以往的比例,十个进入临床的药品能通过三期临床的只有1例,考虑到FDA对包括中药在内的天然药物一贯所持的排斥态度,此二者进入美国市场的可能性用“前景渺茫”来形容并不为过。

  我国注册的中药药品有4000多种,还不包括书中开列的古方。这些中药的成分都明明白白地写在纸上,任何一家外国药厂都可以自行研究,也可以买回产品后分析,但由此产生的论文并不多见。同仁堂的乌鸡白凤丸、安宫牛黄丸等都很有名,疗效也很显著,含有十几味中药成分,每种成分都可能有无数的关键物质。首都医科大学中医药学院的周耀庭教授表示,不是中外厂家不想研究出这些药的活性成分,而是研究工程浩大,谁也不敢动手。

  误区之二:西药的机理和中药很相似

  周耀庭教授说,中药的理论治病讲究辨症施治,原理上讲究阴阳平衡,这与西医从微观上,从细胞甚至从分子上建立理论有很大的不同。学西医的人很少用中医理论给人治病,而学中医的人很少用西医理论给人治病,因为用另一套理论给人治病难以解释清楚。

  现在,生物研究的进步带动了医学的研究,靶向药物的研究成为了热点。所谓靶向药物,就是能自动识别有害细胞的药物,许多西方制药公司都投入了巨资做这方面的开发工作,但到目前为止效果不错的产品极少。这种药物的原理按照现代生物的理论顺理成章。而将特定识别功能这样微观的西方医药学理论说成是中医的特定理论,让人难以相信。

  由于西药的机理与中药的机理存在着巨大的不同,因为没有相同的理论基础,二者不能互相比较,这是业内人士的共识。正是因为如此,诺华认为,所谓药理相同不可能成为论据。

  误区之三:专利可以改变

  为了解在我国医药专利的相关问题,记者日前采访了国家知识产权方面的有关专家。专家认为,对于“剽窃”,不能够仅仅靠怀疑,必须依靠证据。在专利申请人获准专利申请之后,其他人有权利就该项专利向专利授权部门提出异议,但是,要求撤消该项专利,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经专利主管部门审核完毕并认可之后才能撤消该项专利。

  据介绍,在我国,药物专利的申请有很复杂的程序和严格的要求。在接到有关专利的申请书之后,知识产权局首先要组成专门的专家小组对申请的专利进行考核。我国专利法规定,“获得保护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获得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应当同其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的或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所谓新颖性就是指在专利申请日之前,没有相同的发明被公开使用过或公开发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相同的发明由他人提出过专利申请。专利的新颖性是专利授权机关首先要考核的内容。审查方式是审查组通过各种手段在相关领域内公开查询各种论文、技术等,如果发现相关相近的情况,将会驳回申请。据介绍,药品的发明专利申请一般自申请之日起5年以上才会获得批准。1993年,诺华分别向美国专利局、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欧洲专利局递交了专利申请,并分别于1996年、1999年和2000年获得批准。

  针对诺华一案,记者问,诺华已经就该项内容分别于1996年、1999年获得了美国、中国专利局的专利批准,是否能对原化合物进行改动和完善,从其他物质中提取其他活性成分添加进已申请专利的化合物当中,知识产权局有关人士说,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在添加进新的成分之后,就不能以已经获得专利的内容进行申请,实际上是一种新的东西。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在申请和审查的过程中,专利申请人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否则专利申请部门将要驳回申请。1993年4月2日,诺华在中国递交了专利申请,专利申请号为93103566.X,1999年3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授予了诺华专利,而李建生指责的剽窃是在1999年6月以后,这是不可能的。或者诺华就新的发明内容可以单独申请新的专利,但该专利申请的日期和申请号都将是新的。

  近日,记者又采访了李建生,李建生再次申明,并不是要针对诺华,而是就娜达而言的,他本人也不想对格列卫这款药物和诺华公司造成伤害。

  鉴于此事对诺华公司所产生的巨大的负面影响,诺华方面声称,将在近日内通过法律手段处理这起纠纷。

  业内人士认为,作为国药,有关中药的风波很容易夹杂民族情绪在其中。所谓剽窃风波本来是一件难以经得起逻辑推敲的事,但经过多方传播之后却变了味道。过分渲染民族情绪可能使人们对事物作出不正确的判断。而药品事关人们的健康,更应当慎重,否则会对患者产生误导。

  格列卫研究开发时间表

  ●1984年—1985年:发现B c r-A b l异常蛋白

  ●1990年:发现几种抗B c r-A b l的化合物

  ●1992年:在瑞士第一次合成STI571

  ●1992年:在瑞士申请专利

  ●1993年:在欧洲、美国和中国的专利申请

  ●1994年:动物药理、毒理、药代实验

  ●1996年5月:在美国获专利批准

  ●1997年11月:第一批用于临床试验的胶囊制成

  ●1998年5月:申请试验授权

  ●1998年6月:病人的临床试验以确定治疗剂量

  ●1999年3月:在中国获专利批准;

  ●1999年7月:病人受试者试验以确定安全性和有效性

  ●2000年1月,在欧洲获专利批准

  ●2000年6月:早期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病人临床试验

  ●2001年5月: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批准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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