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干妈”的品牌之争法院作出终审裁决

2001年06月06日 10:48  人民网-市场报 

  于路/文

  今年3月20日,“贵阳老干妈”接到北京市高级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决书,认定“湖南老干妈”侵权成立,判决其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历时16个月的诉讼终于有了结果,“贵阳老干妈”终于松了一口气。然而,两个多月过去了,判决结果不但未得到执行,被判侵权的“湖南老干妈”还掀起了一系列的反击战。

  湖南“老干妈”不甘受挫

  判决结果出来不久,就有人发表看法,认为贵阳南明“老干妈”不是赢在法律上,而是赢在搭上了西部大开发的快车。理由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案依据是贵阳南明“老干妈”是贵州的名牌产品,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是消费者心目中的知名品牌,而知名品牌的特有名称不需要任何部门的认定或授予,湖南华越采用“老干妈”作为商品名称就是对其侵权。而湖南华越“老干妈”早在1997年就荣获“中国国际食品博览会国际名牌产品”,1998年又荣获“湖南名牌”,它为何不能作为知名品牌受到法律的保护呢?

  4月17日,湖南华越公司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广州某报侵害其名誉权,索赔500万元。原因是该报曾先后发表题为《两个老干妈打架,假作真时真亦假》、《假“干妈”显形记》的新闻,直指湖南“老干妈”为“李鬼”。4月26日,湖南华越公司在长沙邀请当地各界人士举行“老干妈”商标专利纠纷案恳谈会。5月7日,湖南华越公司与湖南一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其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老干妈”案,要求撤销北京高院的判决。5月12日,10多位法律界人士在北京座谈“老干妈”案,与去年9月另一批法学专家为支持贵州“老干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京召开的法律论证会观点完全相左。另据湖南当地媒体报道,“湖南省及长沙市党政有关部门对湖南‘老干妈’寄予了特别关注”、“正在全力支持其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湖南华越公司对终审判决也提出几方面异议:其一,“老干妈”外观设计专利权在专利局还没有做出终局裁定,贵州“老干妈”便先受到《专利法》保护;其二,湖南“刘湘球老干妈及图”商标和贵州“陶华碧老干妈及图”商标先后都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均已初审通过,双方都提请复审,在国家商标局未作出终局裁决之前,法院终审判决以司法权代替行政权,同样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法院终审判决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否定《专利法》和《商标法》,与我国的立法原则和法律适用原则相冲突。一时间,舆论沸沸扬扬,难道法院判决错了?

  “老干妈”的历史渊源

  让我们回顾一下两个“老干妈”最初的渊源。贵阳“老干妈”是指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创立于1994年1月,前身是一家叫做“实惠饭店”的小店。据说,小店的主人陶华碧心地善良,经常让一位穷学生免费在店里吃饭。这位学生就亲切地称她为“老干妈”。慢慢地,“老干妈”这三个字就随着陶氏做的风味小菜越传越远。贵阳“老干妈”风味食品也随之发展壮大。2000年销售额已经达到1.3亿多元,贵阳“老干妈”生产的风味豆豉被评为贵州省名牌产品。

  从1996年8月开始,贵阳“老干妈”就在自己生产的风味豆豉外包装上使用专门设计的瓶贴。瓶贴以红色为基调,中间是陶华碧女士的肖像,肖像下边是独特的“老干妈”三个字,肖像两边分别写着“实惠饭店”、“风味豆豉”八个字。后来,贵阳“老干妈”为这个独特瓶贴申请并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

  生产湖南“老干妈”的公司名为湖南华越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9月。它与贵阳南明唐蒙食品厂签订了协议,共同生产“老干妈”风味豆豉。同年11月,湖南“老干妈”风味豆豉产品开始上市销售。湖南“老干妈”产品使用的包装瓶贴和贵阳老干妈使用的瓶贴相比,除产品批号、执行标准、生产厂家、厂址电话、邮政编码不同以及将陶华碧女士肖像换成了另一位女士的肖像外,其余在色彩、图案、产品名称方面及“老干妈”三个字的字体都也完全同贵阳“老干妈”一模一样。湖南“老干妈”也以这种“老干妈”瓶贴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

  1999年11月,“贵阳老干妈”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湖南老干妈”及销售商北京燕莎望京购物中心告上法庭。2000年8月1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贵阳老干妈公司生产的“老干妈”风味豆豉的商品名称已得到特定地区广大消费者的认同和理解。该产品在同类商品领域内具有较高的占有率,在一定范围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法律应对其合法权益给予保护。贵阳老干妈公司所使用的“老干妈”风味豆豉包装瓶贴的设计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亦应予以保护。湖南华越公司在最初使用该商品名称时,有明显的“搭便车”故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华越公司停止使用并销毁相近似的包装瓶贴,赔偿贵阳老干妈公司15万元。

  一审判决后,败诉的湖南“老干妈”提出上诉。而胜诉的贵阳“老干妈”也表示不服,它上诉提出:一审法院认为以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认定不构成侵权缺乏法律依据;15万元的赔偿过低。3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是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权利人请求保护的是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权利,它与专利权分属两种类型的知识产权。因此,湖南华越公司以其享有外观设计专利为由,主张不构成对贵阳老干妈公司侵权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关于赔偿问题,法院认为:湖南华越公司在1998年至1999年为风味豆豉产品支出广告费用近160万元,按照商业惯例,经营者所获利润通常要高于广告投入,故原告40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判决:湖南“老干妈”停止在风味豆豉产品上使用“老干妈”商品名称、停止使用与贵阳老干妈风味豆鼓瓶贴近似的瓶贴、赔偿贵阳“老干妈”经济损失40万元,燕莎望京购物中心停止销售湖南“老干妈”风味豆豉。

  贵阳“老干妈”愤怒回击

  贵阳“老干妈”经过如此艰苦斗争才赢得的胜利,岂能任之付诸东流。在判决后的两个月,针对湖南“老干妈”的反击,贵阳老干妈也掀起了荣誉保卫战。

  4月27日,贵阳老干妈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及本案原审的北京市二中院发出了“强制执行申请书”。

  5月11日,贵阳老干妈公司在贵阳召开大型记者招待会。公司总经理李贵山强调:“无论遇到多大艰难险阻,我们都决心在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道路上一如既往地走下去,即使倾家荡产也在所不惜。如果说是为荣誉而战,我们才是为荣誉而战。”

  5月17日,贵阳老干妈公司向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请求省人大以“合适的方式”支持该公司维护合法权益,“表明对此事的关注……伸张正义,主持公道”。

  5月21日,贵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正式向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给予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品牌维权及产品保护的请求》,指出“终审判决是客观、公正的”,华越公司公然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于不顾,公开无视法律尊严,顶风违法,继续大肆仿冒侵权。这其中有无地方保护主义作怪?”该小组“请求国家有关部门对全国重点地区湖南省从事仿冒、假冒‘老干妈’产品的生产、销售的不法行为予以联合查处”。

  5月24日,贵阳老干妈公司所在的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政府召开记者招待会,代表省、市、区三级政府表明了对贵阳老干妈公司维权行动的坚定支持。

  贵阳老干妈总经理李贵山说:“如果仅仅因为湖南‘老干妈’凭借肆无忌惮的侵权活动做大了,就认为其有了合法性、有了与贵州‘老干妈’‘同生共存’的资格,那无疑是鼓励侵权、鼓励不正当竞争的强盗逻辑,是对法治精神的莫大嘲讽。”

  就在两个“老干妈”紧张对峙的关键时刻,事情出现了喜剧性转机。湖南“老干妈”始作俑者之一的贵南明唐蒙食品厂厂长蒙开贵日前被警方逮捕归案。5月23日,蒙开贵假冒“老干妈”专利一案在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有证据表明,1997年10月底,蒙开贵与湖南华越公司签订“联营协议书”,向其提供生产技术。蒙开贵在庭上说,合作生产“老干妈”,是“华越方面要求这样做的,因为他们觉得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豆豉的销路好”。他还说:“就商业道德而言,我认为‘老干妈’的品牌绝对应该属于贵阳‘老干妈’公司。”

  不知,湖南“老干妈”听了蒙开贵的说法,该做何感想,做何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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