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焦点矛盾 邮政与速递五年恩怨终爆发

2001年05月15日 11:19  中国经营报 微博

  速递公司们说:我们合法经营却被邮政局查处,邮政EMS打着专营的旗号搞垄断经营;国家邮政局辩:我们只是专营从未搞过垄断,我们查处的是非法经营私人信函的速递公司。

  4月26日,鲜为人知的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突然召集二三十家媒体坐在了挂有“依法从事快递业务”字样的会议室里,聆听协会会长及中国几家专门从事货运及速递业务的公司的老总们对国家邮政局突击检查其快递业务的一肚子不满。而恰在此之前,国家邮政局也召集了诸多媒体痛诉国内快递业务的混乱及检查非法快递公司的缘由经过。此时此刻,在邮政快递与速递专营公司之间的矛盾终于在积蓄了五六年之后来了一次总爆发。

  争执焦点一:邮政是不是在搞行业垄断

  本来是互为竞争对手的几家速递公司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中国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田航空代理有限公司、大通国际运输有限公司等,据说很少会为了一个目的聚在一起,而此次实在是“忍无可忍”了。原因是“近半年来,中国外运集团在山东、陕西、江西、广东等地的速递业务多次遭到当地邮局人员的强行查处,还被媒体录像后在电视台播出,为其合法的速递专营公司造成了极坏的国际及国内影响。”速递公司方面的代表们一致指责“中国邮政查封合法快递公司的行为是要利用专营权搞行业垄断”。

  国家邮政局对邮政业务享有专营权是毫无疑问的。1996年我国颁布实施的《邮政法》第八条就早有规定:“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部门专营,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但问题也就出在这第八条上。邮政部门专营的信件及具有信件的物品的寄递业务派生出了EMS,即所谓“邮政快递”,而速递公司们则一致认为“邮政”和“快递”完全是两个范畴,一个是普遍服务的概念,一个是完全市场化的概念,邮政局是利用政府给予普遍服务的优惠便利条件在与纯粹的快递公司争夺市场,这自然是不公平竞争。

  但国家邮政局则在此前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特别强调,各地邮政局联合当地工商局查封的速递公司有两类:一是非法快递公司,二是擅自从事私人信函业务的公司。对“垄断”一类的指责断然否定。国家邮政局局长刘立清在前不久举办的邮政普遍服务国际研讨会上说,私营运递公司没有承担普遍服务义务,也不负担由此而产生的高额成本,所以他们在那些可以获得盈利的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设立服务网点经办业务,使得国家邮政应有的盈利性市场受到严重影响,进一步加剧了国家邮政依靠自身收入、补贴普遍服务带来的亏损难度。

  在记者看来,EMS要垄断快递市场一说不能成立,国家邮政局是有这个心思也没有这个能力。毕竟,目前合法经营的快递公司就占去当今快递市场份额的60%,EMS只有和他们竞争,而不可能把他们驱逐出局。

  争执焦点二:EMS归国家邮政局主管还是外经贸部主管

  据国务院1995年批准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运代理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七条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接受委托,代为办理下列业务——国际快递,私人信函除外。”该规定不仅将“私人信函以外的国际快递业务”纳入了货代企业的经营范围,同时也明确了快递业务的监督管理单位是外经贸部。

  事实真相是,即使邮电部的速递公司EMS也是于1985年由经贸部批准成立的。很显然,快递业务的主管部门是主张竞争,不支持垄断的,否则,外经贸部也不会批准这么多合法的包括EMS在内的快递公司。但是EMS又与国家邮政局有着切不开割不断的血缘关系,享受着国家给予邮政的优惠政策,也承担着老百姓对其普遍服务的重任,很难让这样一个特殊的快递公司和普通的快递公司一样市场化的生存。

  争执焦点三:商业信函是不是信件性质物品

  “信件和信件性质物品”由邮政专营,这是法律的规定,不能撼动。但是,对于什么是“信件和信件性质物品”,法律并没有做出界定。

  邮电部1996年出台的122号通告中规定:信件包括信函和明信片。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包括:1.书信;2.各类文件;3.各类单据、证件;4.各类通知;5.有价证券。显然,这种解释把速递市场上的其他企业置于空前不利的位置,因为上述东西是快递业务的主体,如果只能由邮政EMS来经营的话,那么其他企业起码要损失一半以上的客户。

  而外经贸部则认为,商务文件和单据不属于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外经贸部企业根据上级文件,可以经营商务文件和单据,邮政部门把商务文件和单据列为邮政专营范畴是不合适的。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运输代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就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接受委托,代为办理国际快递,私人信函除外。

  表面上看,是对一个词的理解有歧义,但实际上速递公司都很清楚,这是一道关口,这道关口不突破,他们的业务发展就会受到限制。

  实际上,国外对这个问题早就有了解决办法。据北京邮电大学[微博]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吕廷杰博士介绍,美国已经对信件的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信件被分为平信和商业信函,人与人之间的通信称为平信;通知书,账单、发票、广告等等称为商业信函。平信仍由国家邮政部门专营,商业信函市场则是逐步放开的。

  事实上,对中国邮政来说,虽然普遍服务大部分是不赚钱的,但极少数却是可能赚钱的,商业信函就是其中之一。如果放开商业信函市场,那么必须导致群雄逐“利”的局面。邮政背负普遍服务的成本,很难与其他速递企业竞争,这一场市场失守,普遍服务会变得更加艰难。此外,通信安全与通信秘密的问题也难以解决。

  有关专家认为,从长远眼光看,放开商业信函市场是大势所趋,但是“放开”是有原则的,那就是既要保护竞争,又要保证普遍服务的实施。所以政府必须先建立一种补偿机制,要求不承担普遍服务的企业对承担普遍服务的企业进行补偿,比如通过补偿基金或者是缴纳专项的税收。这对邮政部门未必不是一件好事,因为他们从补偿金中得到的收入也许比自己亲自经营这块业务的收益还要大得多,邮政部门可以专心做好普遍服务。

  争执结局:修订后的《邮政法》才是终审官

  据中国货运代理协会的有关人士透露,邮政与快递公司此番争执的真正目的在于影响即将修订的《邮政法》。关于修订《邮政法》的传闻据说是来自内部消息,国家并没有明确表态。但国家邮政局局长刘立清曾经提出,解决邮政普遍服务问题的关键有两个,一是国家通过立法,明确普遍服务的定义、范畴,建立对邮政普遍服务进行补偿的机制;二是邮政自身要深化改革、改善经营,增强自己抵偿普遍服务造成的亏损的能力。由此,《邮政法》的重新修订有可能真的会提上议事日程,难怪国家邮政局和速递公司争相造势、拉拢舆论呢。此番争执,倒叫人想起“爱哭的孩子有奶吃”的中国俗语来。

  中国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尹建华客观地分析说,邮政部门与速递公司在速递业务上的竞争在国外也普遍存在,但许多国家都把国际速递行业和传统的邮政业务严格区分开来,明确规定,速递业务不属于邮政专营范围,这一点已经得到许多国家的普遍认同和商业用户的普遍欢迎。显然,让邮政放弃快递除非国家补偿普遍服务,把快递业务全交给邮政又显然不符合国际惯例,让快递公司与EMS两大阵营自行解决这一矛盾也不可能,看来,终审官也只能是重新修订的《邮政法》了。(本报记者赵红 郑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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