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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次级债管理暂行办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1日 22:02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0月11日电(记者毛晓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正式发布并实施《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中外合资和外资独资保险公司;所称保险公司次级债,是指保险公司经批准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

  根据这个《办法》,保监会将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对保险公司次级债进行监管。

  在募集环节,对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的申请条件、募集规模和募集对象等作出规定;在募集资金的使用上,要求募集人应当对次级债募集的资金实施专户管理,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次级债管理方案使用募集资金;在次级债的偿还方面,规定保险公司只有在确保偿还次级债本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前提下,才能偿付本息;在信息披露上,要求募集人应当制作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重大事项公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确保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次级债的风险性;最后,对于违反《办法》规定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可视情况采取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公司的次级债募集申请、对保险公司实施接管等监管措施。

  保监会表示,允许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有利于增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提高对被保险人的保障程度。保险公司作为一种高负债率经营和以风险为管理对象的金融机构,决定了其发展越快,规模越大,对资本金的需求就越大的特点,保险监管部门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允许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将有效缓解它们在快速发展过程中的资本金压力,进而促进我国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另外,保险公司次级债作为一种长期金融工具,丰富了资本市场的品种结构,有利于资本市场的活跃和发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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