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贷新法十月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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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8日 04:06 新闻晨报 | ||||||||||
据新华社北京8月17日电 记者17日从中国人民银行获悉,《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已经于2004年3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第5次行长办公会议和2004年8月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17日向社会公布,将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公布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与1998年发布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相比,更适应汽车市场发展新情况,强调贷款风险和贷款管理相匹配的原则,既有利于促进汽车贷款业务扩大发展,又有利于有效防范汽车贷款风险。 扩大贷款人的范围将贷款人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扩大为包括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以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借款人资质细分对个人借款人,强调要求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具有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固定和详细的住址。其中,对个人借款人首次明确除中国公民以外,还包括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国人。对机构借款人,强调其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以及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信用不良记录。而且,要求贷款人对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机构借款人发放商用车贷款,应监测借款人对残值的估算方式,防范残值估计过高给贷款人带来的风险。对汽车经销商借款人,不仅要求其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而且要求经销商、经销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经销商代为受理贷款申请的客户无不良信用记录。同时,还要求经销商的资产负债率不能超过80% 车贷首付款比例新办法规定:贷款人发放自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发放商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发放二手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50%。明确了自用车、商用车以及二手车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分别为不低于20%、30%和50%。在实际操作中,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自主确定具体的首付款比例。为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不仅可以提高首付款比例,还可以要求借款人投保"车贷险",即汽车贷款保证保险 "二手车"贷款新办法明确"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三年,明确贷款人发放"二手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50%,要求贷款人应建立"二手车"市场信息数据库和"二手车"残值估算体系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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