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银监会规范汽车贷款 10月1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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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7日 22:49 人民网 | ||||||||||
人民网北京8月17日讯 记者 田俊荣 报道:今后,少数不法汽车经销商的“假车贷”、“一车多贷”等行为将难以得逞。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今天公布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对经销商汽车贷款做出了新的规范。《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将汽车贷款分为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汽车经销商发放的用于采购车辆和(或)零配件的贷款。 《办法》规定,借款人申请经销商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年检证明;(二)具有汽车生产商出具的代理销售汽车证明;(三)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0%;(四)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五)经销商、经销商高级管理人员及经销商代为受理贷款申请的客户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信用不良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办法》规定,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央行和银监会有关负责人称,这么规定主要考虑到汽车经销商是汽车销售过程中的重要一环,经销商的信用和经销商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用对经销商业务经营具有重要影响,经销商代为受理贷款申请的客户信用直接反映了经销商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经销商资产负债率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关系着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安全。有效控制汽车经销商的贷款风险,对于间接控制个人借款人和机构借款人的贷款风险,保全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安全十分关键。 央行和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还表示,当前宏观调控正处在关键时期。颁布实施《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对于规范和加强汽车贷款业务管理,活跃汽车消费,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消费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并以此带动和促进扩大居民消费将发挥积极作用。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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