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直指银行霸王条约 南京车房贷合同开始变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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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4日 08:41 人民网-江南时报 | |||||||||
本报讯 (记者樊莉辉)在浙江引起工商部门关注的银行车房贷合同“霸王条约”,其实在南京也同样存在!但记者昨天了解到,南京各大银行已经对这些条款采取了相应措施,换了一副“和善的面孔”而少了一点“霸气”,其中有些条款已经取消,有些已经进行了修改。工商剑指8大“霸王条约” 昨天,浙江省工商局公布的一份调查报告指出,银行车房贷款在贷款合同文本上都
这些车贷和房贷合同文本被指出的八大“不平等条约”具体如下:1.乱收律师费、公证费、保险费;2.剥夺消费者对抵押物的处置权;3.要求消费者到指定保险公司投保;4.任意向消费者加收违约费用;5.擅自设定消费者的违约条款;6.有意回避银行的违约责任;7.剥夺购房者的抗辩权;8.银行违反合同争议管辖条款的规定。部分条约南京开始“变脸” 就上述8条,记者昨天采访了南京的部分银行。招商银行南京分行个金部吴义军告诉记者,消费者对抵押物的处置权、设定消费者的违约等条约是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政策性规定,各家银行都是照此执行的。 至于要求消费者到指定保险公司投保这项,吴总表示,目前南京各大银行已经对此进行了修改。从去年10月份开始,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南京市民已经有自主购买房贷保险的权利,不过现在办理商业贷款的消费者还没有真正享受到这项优惠政策。 据介绍,其实这两年南京的银行都对此次浙江工商部门提出的这一系列“不公正”条款作了必要的修改,有的如要求消费者到指定保险公司投保以及收取律师费、公证费已经取消,从而使合同更加合理化,消费者对此的反应也比较平和。实际操作中,消费者也确实得到了一定的实惠和便利。银行违约一说值得商榷业内人士同时指出,浙江 工商部门提出的8条“霸王条约”中,“银行对消费者违约设定种种限制条款,而对自身违约行为没有明确的条款规定和赔偿标准”这条的存在看似霸气十足,但事实上消费者是完全可以接受的。因为银行给消费者提供车贷、房贷服务,是放贷行为在前,按合同回收贷款在后,那么这里的违约情形会是什么?如果指不放贷,那合同效力就没有发生;如果指不按合同回收贷款,这种情形在消费者有能力还贷的情况下几乎不可能发生。因此对银行违约一说值得商榷。银行汽车贷款垄断已破至于其他条款,有关人士的解释是,银行的房贷、车贷合同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这类条款通常是由提供服务的企业制定,消费者只有接受,不去接受就得不到这项服务,基本没有选择的余地。这种情况在其他行业,比如电信、通信、旅游、有线电视都普遍存在。这些行业有一个比较明显的共同特性,同时也是格式化条款存在的根本原因———垄断。这也就意味着要根本上消除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必须从打破垄断着手。消费者可能已经注意到,在车贷业务上,目前已经有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出现,车贷业务已不是银行一家独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