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新细则出台外资行市场准入标准放宽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4日 04:34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国际金融报记者 李卫玲 发自北京 ●新《细则》适当调减了外资金融机构扩大业务范围所需资本金 ●新《细则》较大程度地简化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审批程序
中国银监会日前对外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细则》)。新《细则》适当调减了外资金融机构扩大业务范围所需资本金(营运资金)。新《细则》将外资银行分行经营对中资企业人民币业务、对中国居民个人人民币业务的最低营运资金要求进行了适当下调,分别由原来的4亿元人民币和6亿元人民币调减至3亿元人民币和5亿元人民币。同时简化独资、合资银行中国境内分行营运资金的档次,由原来的六档简化为三档,并降低营运资金要求。调减的目的是,在有效防范和控制外资银行业务经营风险的前提下,适当减少外资银行在华经营成本,促进外资银行的健康发展。为提高审批和监管效率,新《细则》较大程度地简化了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审批程序,具体在以下几方面作了调整:第一,申请设立外资法人机构和外资银行分行,原《细则》规定,申请人应将申请资料递交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由其逐级转报到银监会审批;新《细则》简化了申请资料需层层转报的程序,规定申请人将申请资料直接报送银监会,同时抄报拟设机构所在地。第二,已设外资金融机构有关上报银监会审批的事项,包括外资金融机构申请经营或扩大人民币业务、调整业务范围、独合资银行设立分行、外资法人机构调整转让注册资本、外资银行分行追加或减少营运资金、外资法人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外资法人机构修改章程、外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审批事项,原《细则》也同样规定申请资料需由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逐级转报至银监会审批;新《细则》规定以上申请事项实行“一审直报制”,即申请资料递交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由其进行初审,然后直接转报银监会审批,不再需要层层转报。第三,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方面,银监会授权银监局核准更换外资银行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中国银监会有关负责人8月3日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体现中、外资银行管理规定的一致性是此次修订工作的原则之一,无论是市场准入审批程序,还是监督管理要求,新《细则》增加的条款都尽可能地依据中外资银行均适用的政策法规进行修改。新《细则》将于2004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银监会在成立一年后发布新《细则》,标志着银监会在银行业对外开放和加强外资金融机构监管方面又迈出新步伐。
|